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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hmanic law
简介
古代印度婆罗门教属人法,由婆罗门教的宗规戒律和社会习俗融会而成。大致形成于公元前7世纪。以“吠陀”为最高权威,“法经”为主要渊源,《乔达摩法经》、《阿巴斯檀拔法经》、《摩奴法典》、《布里哈斯跋提法典》、《那罗陀法典》等为主要代表。其中内容最丰富,对后世影响最大,流传最广的是《摩奴法典》。这些“法典”或“法经”多被宣布为神定,充分体现了婆罗门教“善恶有因果,业力有轮回”的主要思想和“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以维护种姓制度为主要目的,规定了四大原始种姓和其他次种姓的不同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婆罗门教法肯定了君主专制制度,赋予国王无限的权力,宣布国王是“寓于人形的伟人神明”。在所有权方面,国王被视为“大地的主人”,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婆罗门、刹帝利两个高级种姓和吠舍(公社社员)亦可拥有土地和其他财产;但首陀罗不允许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债权方面,如果债务人为较低种姓,则允许其以劳务抵债;若债务人为较高种姓,则债权人不得将其收为债务奴隶。在婚姻家庭法方面,原则上禁止不同种姓通婚,但高等种姓男子可娶低等种姓女子为妻;女子在家庭中处于较低地位,婚前由父亲监护,婚后由丈夫监护,夫死后则由儿子监护;妻子无离婚权,丈夫则可出卖或遗弃妻子;不同种姓妻子所生之子具有不同的继承权,高等种姓妻子之子所得继承份额远远高于低等种姓妻子之子。在刑法方面,各种姓同罪异罚,充分保护高等种姓的利益;罪名设置和刑罚方法充满宗教色彩。在审判制度上,审判权和解释法律之权主要操于婆罗门;神明裁判普遍运用,主要方式有水审、火审、毒审、圣水审、圣谷审、热油审和抽签审等。
由于婆罗门教在古代印度曾长期占居国教地位,婆罗门教法亦被视为“国法”。公元前3世纪佛教成为印度国教以后,婆罗门教失去统治地位,但婆罗门教法并未停止发展,其主要代表《摩奴法典》就是在这个时期开始编纂的。伴随着佛教和婆罗门教在南亚和东南亚等地区的广泛传播,婆罗门教法亦被带入这些地区,并因此形成了著名的印度法系。公元4~5世纪,婆罗门教进行了一场改革,至公元7~8世纪结合佛教和其他民间信仰,发展成印度教,婆罗门教法的主要内容被印度教法所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