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2022-09-25

英文

Zivilproze Bordn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

简介

1877年1月30日公布,1879年1月1日起生效。由10编构成,共872条。第一编总则就法院、原告和被告,以及审判程序作出规定;第二至第十编分别就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证据、婚姻案件和禁治产案件、强制执行及仲裁程序等作出规定。按照该法典,民事诉讼的第一审(初审)可在区法院或地方法院进行,前者的程序较为简单,而且在正式起诉前,法官必须先作调解;后者即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者,原告起诉后,法官也可先作调解,调解不成再作判决。对于初审判决,可以上诉、再审或抗告。上诉的受理,限于数额巨大的案件,受理的上诉法院作出第二审判决后,不服者还可再向高一级的法院(高等地方法院或帝国法院)上诉。再审是由于发现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或审理中存在着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但必须以高等地方法院或帝国法院的命令为依据。抗告是由于原审法院于审判时有不当之裁定。该法典制定之前,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和其他部门法制度一样极不统一,有些邦适用原有的德意志普通法,有的邦适用普鲁士诉讼法,也有些邦适用法国诉讼法。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统一了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制。从整体上看,该法典贯彻了19世纪自由主义原则,如当事人主义(当事人自主进行诉讼)、口头询问和对质、公开审讯等;在法律渊源上,它是德国传统和法国诉讼法影响相结合的产物;从编纂风格看,该法典更加接近《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注重实际运用,便于法官的操作。因此它不是理论的产物,是法官制定的而不是法学教授的作品,同《德国民法典》明显不同。该法典一直适用至1950年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典》颁布时为止。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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