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ry Act of 1789
简介
美国联邦国会两院于1789年9月24日通过的,旨在确立合众国的宪法、法律和条约为“全国之最高法律”的原则,规定联邦法院的组织、司法管辖范围和诉讼程序的法案。它规定设立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1人和助理法官5人组成;设立13个联邦地方法院,各由一个联邦地方法官主持;设立3个联邦巡回法院,各由最高法院法官2人和巡迴法院开庭区的联邦地方法官组成。该条例确定了司法复审程序,当某一州的高等法院对合众国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有疑问时,该法院所作的最后判决得由合众国最高法院加以复审并予以撤销或确认。它解决了把涉及管辖范围争执的案件从州法院提交联邦地方法院审理的问题。该法案的通过是当时联邦派的胜利,对于美国联邦制度的确立发生过重大影响,它的基本部分至今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