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劳改机关对少数刑满释放后有可能重新犯罪的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性留场就业安置措施。强制留场就业既是一种安置就业的措施,又是一种预防重新犯罪的有效手段。包括一律留场就业和未改造好留场就业两种类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规定,一律留场就业的对象有:劳改犯逃跑后重新犯罪的;刑满释放后又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或逃跑后五年内犯罪被判刑劳改的(确实改造好的除外)。一律留场就业由监狱、劳改队提出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未改造好留场就业一般是指对一贯坚持反动立场,攻击社会主义制度,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顽固,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或者经常违犯监规纪律,多次受到行政处罚,或因重新犯罪而被依法惩处后仍无显著悔改表现的;或者罪证确凿,不认罪服法,长期无理取闹,影响很坏,屡教不改的;或者重大反革命犯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惯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显著悔改表现,刑满释放后有继续犯罪可能的人员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性留场就业安置措施。由中队写出材料,经中队队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监狱、劳改队审核;审核时要听取本人的意见,允许本人申辩,并收集他犯的意见以供参考;监狱、劳改队审核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对强制留场就业的人员单独编队,严格管理,实行行动军事化、生活集体化管理;他们的恋爱、婚姻、通信、接见不受限制,但不得私自离开就业场所;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其中对一律留场就业的人员规定3年至5年的考察期限,对确实表现好的,考察期满后可放回原居住地;或在就业场所转为正式职工,对于原居大中城市的,除特殊情况外,考察期满不放回原居住地。强制留场就业不是刑罚执行的继续,强制留场人员在刑满释放时留场就业以前要办理释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