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Edmund Burke
简介
英国杰出的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思想家,近代保守主义的创始人。伯克出生于都柏林的一个律师家庭。1744年进入都柏林三一学院,1750年移居伦敦,入中殿律师学院进修。此后一度游历英国和法国。1757年发表美学论文《关于崇高和秀丽概念起源的哲学探讨》,从此在英国获得声名,并在国外受到狄德罗、康德、莱辛等人的注意。他于1758年创办出版《记事年鉴》的第1卷。此后不久,伯克从文学转向了政治;自1761年至1764年间,他先后在哈利法克斯勋爵和吕特伦南勋爵办公室任职。1765年进入英国下院,给辉格党议会领袖罗金厄姆侯爵当秘书,从此建立持久重要的政治关系。他努力团结罗金厄姆集团,成为该派的主要发言人和核心人物,这个集团后来成为国会中的工具。
伯克积极参加乔治三世时代的宪法争论。当时英国政治中的关键问题是:究竟是国王还是国会控制行政部门。伯克1770年出版了《关于目前不满情绪的根源》,表达了他的观点。他认为,乔治三世的行动违背了宪法的精神;他认为国王按个人的意图挑选大臣是任人惟亲,认为政府的主要人选必须由人民通过国会来决定;必须相信群众本身和群众所信赖的代表有能力作出合理的选择;全体选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更积极地进行干预。伯克在这一著作中对“政党”作出了著名解释:政党是人们根据共同的原则联合组织的团体;他可以成为国王和国会之间的宪法纽带;他能使行政机构具有连贯性和实际力量。
1774年伯克当选为国会议员,任期6年。在选举期间他提出了一个非常著名的有关宪法问题的观点。他认为议会议员和其选民之间的恰当关系应当是一种代表关系,而不是授权关系。他对国会改革没有多少兴趣,而主要关心如何削弱王权。由于他的意见,英国通过了管理英王室年俸的法律。伯克在国会还有几篇著名演说,涉及到英国在爱尔兰的赋税问题,主张英国放宽对爱尔兰的经济控制,允许爱尔兰在立法上独立。伯克反对英国政府干预在印度的东印度公司的事务,认为这是政府对特许权的侵犯。
1782年至1783年,伯克曾短暂从政,担任了罗金厄姆内阁和福克斯——诺斯联合内阁的主计长。1784年,伯克在决定弹劾黑斯廷斯时退出国会。晚年,他继续写作,坚决反对承认法国政府。
伯克最著名的著作是1789年法国革命爆发以后于1790年出版的《法国革命随想录》。这部著作反对法国大革命,论述了法国大革命的实际进程和革命领导者的策略,着重分析了大革命中的“人权”思想。他甚至主张对法国新政权发动战争。但伯克支持美国的独立战争,赞美这是为了自由的战争,尽管这一战争的矛头指向的恰恰是英国。他实际上成了美洲殖民地在英国议会的代理人。在一系列著名演说和书信中,他试图劝说议会和纽约选民各自自我克制,以期挽救英国和殖民地的关系。由此可见,伯克并不一般地反对革命。
伯克的著作震动了他的许多辉格党同僚,他们既无法理解法国的事变,也无法理解伯克的强烈反应,甚至认为伯克背弃了原先的社会改革、削弱王权的思想。为此,连他的同党人福克斯也同他决裂了。伯克在《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1791)中为自己的立场辩解,此后又在一系列著作中进一步发展了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批判。
伯克的基本观点是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国家乃是历史发展的结果,而不是人为的创设。国家的历史发展犹如生物有机体的成长过程。他认为构成社会的关系整体最终依赖于构成整体的个人的习惯,这些习惯表现为各种社会的礼仪、习俗和规则。伯克认为这些都是应当维护的,因为在他看来习惯要比自觉遵守的规则或人们的道德信条更为可靠。伯克认为这种关系整体的一致性是一种逐步调节过程的产物,是由以往历代人的理性选择而逐渐融为整体的。他认为所有社会都是如此,而英国的宪制尤其如此。他反对早期辉格党人关于有一个永恒不变的古代宪制的神话,而主张英国宪制是一种渐进的无文字记载的发展。他认为尽管这种制度似乎没有接受个别或某个时代的“理性”的审查,似乎是不理性的,似乎一些制度、习俗和惯例不符合某个时代人们知道的某些普遍法则;但是事实上,伯克认为,历史的选择是一种更为深刻的理性。
伯克因此认为传统极为重要,一个国家就是依据传统惯例而得以长期存在并得到繁荣;是一个国家作出抉择的比较好的依据,远比通过显示的选举或革命所作出的任何突然和暂时的抉择都更好。这是因为国家并不仅仅局限于地方范围,也不是个体的暂时聚合,而是一个连续性的概念,既在时间上持续,也在人数和空间方面延伸。这种抉择不以一时或一部分人为转移,也不是轻浮者的选择;而是经过若干世纪和多少代人的审慎选举。因此,他认为这种政体要比选择要优越得多,是由特定的环境、条件、性格、气质以及人民的道德、民俗和社会习惯所决定,所有这些只是经过长时间才显示出来。他认为任何个人都是愚蠢的,没有审慎思考而行动,群众一时也是愚蠢的,但人类是聪明的,倘若假以时日,人类作为一个物种一向是正确的。
伯克认为任何个人的理智都不足以洞察社会。这一见解充分说明了伯克反对政治思想中的抽象概念或理性主义。他尤其反对许多社会契约理论家所阐述的自然权利或自然状态学说,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根本不可能存在什么自然的权利。如果说曾存在什么社会契约的话,伯克认为,那么必然标志着对自然权利的放弃。他认为社会的确可以说是一种契约,但不是某一时代的人们的契约,而是多少代人之间的契约,是那些在世的、故世的和未出生者之间的契约。
因此,伯克反对理性主义的制造和创造法律,他认为法律和原则的性质都取决于环境,其优劣与否只能按照法律在特定社会中的运作情况来判断,而不能抽象地依据一些抽象概念、原则而加以判断。他认为,政体理论、宪法理论都是个人才智的产物,而个人的才智总是有限的;而真正起作用的宪法则是许多人长期思索和选择的产物。由于我们理解社会运作的能力是可疑的,因此必须维护现状,而反对那种社会改造的全盘计划,这种计划风险太大。
由此可见,伯克反对法国大革命和激进的社会变革并不是,至少不完全是出于对法国大革命的偏见,而是出于一种有哲学依据的历史怀疑论。它怀疑人们发现和预测社会发展所经历的历史进程的可能性。这种保守主义不同于那种坚持复古倒退,认为人类的黄金时代是在昔日的保守主义思想。伯克是一位保守主义的改革家。他曾指出,为了保存,我们必须改革,还指出,没有改革手段的社会就是一个没有保存手段的社会。然而,伯克认为所进行的改革必须永远是为了解决那些确然无疑的而又现实存在的社会弊端,而不应当理想化,以理性准则为标准。他的这种哲学态度被后人概括为“审慎论”。
尽管伯克基本是怀疑论者,但他却感觉到制度的重要性,因此他坚定不移地维护英国的一些特定制度,以便有利于实行保守政治的社会信念和惯例。他倡导宗教宽容,但同时支持国教;他本人是平民,却认为一个稳定的社会必须要有土地贵族(实际上是中产阶级)。
关于民主制度,伯克认为民主不可能成为一种政体。他认为,人民不可能进行统治,他们是国家中的消极因素,应该由“真正的天然贵族”来领导。伯克认为,人不能在民主和贵族政治之间作出选择,因为人的天性已使得很多人无能力管理他们自己。他认为,在民主制度下,每个人都分享责任,责任太小,人们无法感受自己的责任。因此他认为只有真正的天然的贵族政治,才能达到社会自治。因此,伯克也是近代“精英政治”的首倡者之一。
具体到英国宪制,伯克极其注重维护国会的独立性。他强调党派在议会中的作用,强调议员不应只是选民的传声筒,而应当为了选民利益而作出个人的理智选择,即使这种选择可能一时不能获得选民的赞同。这些思想都对后代的议会制度和议会运作有重大影响。
19世纪以后,由于社会主义、自由主义的冲击,伯克的影响有所下降。但他的思想一直为保守派学者所珍重,并且自70年代以来,伯克重新获得了西方思想家的重视,他的许多观点都得到后代思想家、政治家的重新阐述并付诸实践。但对他的概括性评价并不统一,有人认为他是直觉的保守的功利主义者,有人称他是浪漫主义者,也有人认为他是崇尚法治的思想家,也有人认为他是一位实用主义思想家。但人们大致认为他是以斯密、休谟为代表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启蒙运动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伯克的写作虽然很多,但并没有系统的理论著作,只是在讨论具体问题时作一些阐述。这些著作后来编辑成8卷本的《埃德蒙·伯克著作选》(1854~1889)。《法兰西革命随想录》已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