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the writ system
简介
英国国王政府将令状(教皇、国王和其他统治者颁发的简短的书面命令)运用于司法领域,以确定和扩大王室法院的管辖权、创设诉讼形式、保护臣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普通法得以形成和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令状(wri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breve,这一拉丁词原意为“简短之物”,后引申为“信件”。中世纪初期以来各国统治者普遍采用。诺曼人征服(1066)至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时期,英国国王政府颁发令状一般是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命令地方长官或封建贵族制止某种不法行为或授予某人某项权利。只偶尔颁发司法令状,即命令开始某一诉讼程序的令状。亨利二世进行改革时,一方面通过起诉陪审团向巡回法官检举重罪的方法确立了王室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另一方面更多地颁发司法令状对许多土地财产诉讼给予救济。王室法院诉讼由令状开始的做法从例外成为正常制度。
在令状制度下,凡权利受到不法损害的当事人可向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他同时是掌玺大臣,皇家牧师的首领,以后成为大法官法院的领导人)申请令状,令状是以国王的名义发给当地郡长的,其中记载着原告的请求和郡长向王室法院法官提起诉讼的程序等事项。颁发令状是针对特定案件给予特定的司法救济,国王并没有宣布对任何纠纷都进行干预,但这事关王室法院的审判权和随之而来的财政收入(取得令状的代价有时高达诉讼标数的1/4到1/3),所以,大法官根据“有不法行为便有救济”的原则,凡没有相似令状可适用的诉讼请求,就设计一种新的令状及诉讼程序,使其能够得到救济。到13世纪,令状形式迅速增加,出现了数以百计的定型令状,主要有:权利令状(writsof right)、侵占令状(writs of trespass)、债务令状(writsof debt)、收回被非法占有动产令状(writs of detinue)、授予抵押令状(writs of gage)和违约之诉令状(writs ofcovemant)等,到1227年编制了最早的令状名册。
由于令状数量的增多意味着王室法院管辖权的扩大和封建法院审判案件的减少,侵犯了贵族的利益,他们于1258年迫使亨利三世颁布《牛津条例》,禁止大法官未经国会同意制作新的令状,令状数量的增加受到限制,令状制度的发展趋于稳定。法官的任务从创立新令状转变到主要是发展已有的令状上,把已有的令状及其诉讼形式引申运用到新出现的案件上去。
令状制度促成了英国普通法的产生。普通法正是由王室法院法官通过令状运用诉讼形式,根据当地习惯对案件所作的判决积累而成,普通法的性质和特点均与此有关。普通法的第一部权威著作格兰威尔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主要就是论述诉讼程序,特别是各种令状的。令状制还为普通法内容的分类提供了标准,法官和法学家可以按不同令状对行为以及适用这些行为的普通法进行分类。
在19世纪英国法律改革运动中,逐步取消了不同案件需要不同令状格式的定制,统一了诉讼程序。1873~1875年的《司法法令》废除了令状制度。但这种古老的制度通过普通法的传统仍然影响着英国乃至普通法法系各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