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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亦称“明治民法”、“新民法”。以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为蓝本起草制定,1896年4月公布总则、物权和债权三编,1898年6月公布亲属与继承两编,整部法典从1898年7月开始实施。共36章1146条。在内容上,法典首先确认了各项资本主义民法原则。第1条规定:“私权的享有始于出生之始”,表明了公民民事权利形式上平等的原则。第206条规定:“所有者于法令限制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其所有物的权利”,第207条规定:“土地之所有权,于法定限制内,及于其土地之上下”,集中体现了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所有权无限制的原则。法典对契约自由原则作了阐述,如契约成立的要件,一是要约,二是承诺,只要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告成立;契约成立后,对缔约双方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任意撕毁。这些原则的确立,都有利于促进和保护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其次,民法典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制度残余,如在物权编中,固定了日本封建时代对农民剥削的永小作(永佃)制度。法典规定,永小作人(永佃农)虽因不可抗力致遭收益上的损失,也不能减免地租,只有在连续3年遭受不可抗力以致全无收益时或连续5年以上其收益少于地租定额时,才得要求停止租佃关系。否则,必须附着于地主土地20至50年,但地主却可借口佃农2年以上不按时交齐地租而解除租佃关系。在亲属编中,基本上保留了封建时代的“家”制度。法典赋予户主主宰家族中一切事务的大权,强调除法律规定的原因外,户主身份不能变更,户主权利不得抛弃,从而肯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度。此外,在继承编中,法典保留了日本封建法中固有的家督(户主身份地位)的继承制度,以维护贵族的身份地位不至紊乱。《日本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经10多次重大修正,至今仍然有效。
拓展资料
《国际刑法典草案》 《告日本人民书》 《美国法典补编》 《战时日本》 《现代日本小说集》 《与日本朋友的谈话》 《大日本佛教全书》 《大日本帝国宪法》 《雨中岚山——日本京都》 《大日本续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