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百科

间接正犯

2022-09-28

简介

利用他人为工具实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间接正犯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的不足而推衍出来的概念。按照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凡具有共同犯罪行为,都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至于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在所不问。因此,毫无承认间接正犯的必要。而按照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共犯具有从属性,即教唆犯和帮助犯从属于实行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实行犯不构成犯罪,就没有理由处罚教唆犯和帮助犯。但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教唆或者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无异于利用他人作为工具进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坚持教唆犯和帮助犯承担刑事责任以实行犯构成犯罪为前提,则无法处罚该教唆犯或帮助犯。于是,为调和客观主义共犯理论的矛盾,将这种教唆犯和帮助犯称之为间接正犯,使其对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罪责。间接正犯的立法例,始于德国1919年刑法草案。该草案第26条规定了间接正犯的含义,并规定应依正犯处罚。1975年《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5条第1款规定:“……假手他人以实行之者,依正犯处罚之。” 1974年日本《修正刑法草案》第26条第2款规定:“利用非正犯的他人实行犯罪者,也是正犯。”在外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间接止犯具有下列表现形式:(1 )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2)利用不知情者实行犯罪。例如,甲将饮料中掺入毒药,遣乙给丙喝,丙中毒死亡。甲即间接正犯。(3)利用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故意行为实行犯罪,即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行犯罪。这类间接正犯有两种情况:第一,利用缺乏目的犯中必要目的的人犯罪。例如,《日本刑法》第148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必须以行使为目的才能构成,如果隐瞒行使的目的使他人代为制造伪币,他人无行使的目的,利用者即构成伪造货币罪的间接正犯。第二,利用缺乏身份犯中必要身份的人犯罪。(4)利用他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实施犯罪。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因此应对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理论和有关国家刑法的规定,对间接正犯依正犯处罚。

拓展资料

间接实行犯  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