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犯下了多种严重罪行。1980年2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对林彪、江青等人审查后认为,他们已触犯了国家的刑事法律,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受理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并立即开始侦查预审。1980年9月22日,公安部对此案侦查终结,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负责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和审判。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决定将特别法庭分设为两个审判庭,并任命了特别检察厅的副厅长和检察员、特别法庭的副庭长和审判员。决定还规定对该案的审判公开进行,特别法庭的判决为终审判决。198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中的10名主犯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指控他们分别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特别检察厅还决定,此案的主犯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 1条第5项的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其他案犯另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 1月6日受理此案,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向10名被告入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们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分别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江青、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要特别法庭为其指定辩护人。特别法庭于1980年1 1月20 日至1981年1 月25日开庭.在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参加下,对本案的10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审判。特别法庭的两个审判庭先后开庭33次;对10名被告人进行了45人次法庭调查,审查了873件证据,并有49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诉辩双方进行了9次辩论。经过审理,特别法庭根据查证属实的大量证据,认定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允分,应依法受到刑罚制裁。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宣布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判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效力原则,适用该法对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法庭的第1号判决节,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黄永胜有期徒刑17年,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李作鹏有徒刑17年,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7名被告人还均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5年。1981年1月27日,特别法庭向10名被告人送达了判决书。本案的司法追诉及其公开审判,是中国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举世瞩目。对中国新时期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拓展资料
江青反革命集团 林彪反革命政变计划 反革命集团 林彪反革命集团 审判标准 审判方式 审判机关 审判机制 审判监督 审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