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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ient Egyptian law
简介
自公元前3500年左右尼罗河流域开始出现国家时起,至公元前1世纪被罗马征服时止的埃及法。古埃及分为古王国、中王国和新王国三个历史时期,共31个王朝,其间经历了统一、分裂和外族入侵等许多变化,它的法律也随之演变,但大体上也走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道路,表现出逐步完善的趋势,虽饱经沧桑,仍或多或少地以它固有的特征保存下来,直到被罗马法所取代。
埃及法最古的渊源为习惯,随着统一国家的形成,出现了成文法。在埃及的历史文献中,有关法律的资料明显比古代两河流域各国为少。据希腊作家狄奥多罗斯(公元前1世纪)记载,公元前6世纪埃及被波斯征服以前,已有五个法老堪称立法者,他们是:传说中于公元前3100年第一次统一上下埃及的美尼斯(即第一王朝的第一王那尔迈)和后来的萨叙基斯、塞索斯特里斯、博克霍利斯和雅赫摩斯二世。此外,法老哈列姆黑布(约公元前12世纪)也以重视立法著称。其中,公元前8世纪法老博克霍利斯颁布的法律共有8部,包括废除债务奴隶制、规定订立契约不必经过宗教仪式、准许农民出售份地和限制借贷利息等内容,可见已达到古代法律发展的较高阶段。在保存下来的一幅画里,法官端坐在法庭上,他面前的桌案上摆着一只箱子,其中有40个记载法律的皮卷子,证明成文法的存在。埃及法律文献最早是用象形文字记载,往往用彩色画在墙上;后来是用僧用文字记载,再后是用通俗文字记载,到希腊化时代(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是希腊与地中海东部及西亚各地在经济文化上广泛交流的时代)又用希腊文记载。这些法律文献已全部亡佚,现在考古发现的,只是一些记载法老敕令、审判记录、契约、遗嘱、账目和证书等的铭文(刻在石板、石柱或象牙上)和草纸残片,内容涉及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加上埃及僧侣和希腊作家的有关著作,就是目前研究古埃及法律的主要依据。
古埃及法律作为古代世界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会在域外产生影响,例如,公元前6世纪希腊雅典的政治家、立法家梭伦游历埃及时,曾着重考查过埃及的法律制度,他的著名立法与博克霍利斯法典有不少相似的内容。在托勒密王朝(公元前305~前30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死后其部将托勒密夺取埃及王位所建,是希腊化时代的主要国家之一)时期,古埃及法律也受到希腊法的影响。
政治制度 在埃及实行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称为法老(pharaoh的音译),是最高统治者,握有宗教、立法、行政、军事和司法大权。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宫廷是政府的中心。宰相是国王之下的最高官吏,按国王的命令领导全国政务,全衔是“宰相、大法官、档案大臣和工部大臣”,职权非常广泛。宰相往往由太子担任。中央政府的另一个重要官员是国库总管,负责保管从全国征收来的实物租税,被称为“天赐品、地产品和尼罗河贡献品的掌管人”。州长是法老在地方上的代理人,由法老任命,行使州的行政和司法等职权。军队为正规常备军,包括王室卫队和边防部队,由法老直接统辖,宰相则主管军队的召募、训练和供给等政务。
财产法 法老作为国家的人格化,名义上对全国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政府征收的农、牧产品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法老除直接占有一部分农庄、牧场外,将大片土地赏赐给寺庙、官吏和军人;寺庙占有土地不附带条件,官吏和军人占有的土地则是作为他们为法老服务的报酬,不能转让或继承。这些土地由奴隶和缴纳租税的佃农耕种。氏族制时期遗留下来的农村公社占有的土地分配给社员使用,至公元前8世纪,法律才允许社员转让自己的份地,法老通过管理机构向使用者征收租税和征调夫役。动产属所有人私有,可自由转让。
债权债务法 财产转让通过契约来实现。长时期内订立契约需要在官吏面前举行庄严宣誓,并盛行债务奴役制,法老博克霍利斯时始将两者废除。随着商业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契约种类不断增多,除买卖、借贷外,还出现了租赁、合伙等契约形式;订立土地买卖契约的程序比动产契约复杂和严格,并应经过法庭进行,最后于土地登记簿上登记备案。在通俗文字通行后,书面契约日益发展起来,凡转让重要财物的契约,均要求书面形式。债务人往往用自己父亲的木乃伊(干尸)作抵押,或预先以自己死后的木乃伊作为保证,这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担保履行债务的方法。法律还规定了借贷的最高利率。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有产者中也盛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订立契约,不禁止近亲结婚。最初,据狄奥多罗斯的记载,妇女处于一家之主和管理者的地位,子女一般从母名;在亲属中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最为尊贵,古王国中期以后夫权提高,但古埃及法律仍保持着妇女地位较高的特点。新娘是婚约的一方当事人;妻子享有自己单独的财产,不经过父亲或丈夫的同意即可为许多法律行为,如,转让财产、缔结契约、订立遗嘱、进行诉讼和提供证言等;夫妻双方有同等的提出离婚的权利,并在离婚时对妻子的利益给予照顾;子女成年后父亲即不再享有亲权;无子女者可以收养,允许男主人与女奴同居,所生子女为“收养子女”,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
长子继承制只在某些时期实行过,其他时期均由子女平等继承遗产,妻子也能得到一份,若无子女则可能成为全面继承人。遗嘱继承也已出现,实行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结合的制度。子女作为继承人负有祭祀亡父亡母的义务,专供丧葬和祭祀的财产不得分割。
刑法 对背叛、暴动、违反宗教祭祀规则和誓言、杀人、诬告等严重犯罪处死刑,杀害尊亲属加重处罚(施以类似中国古代凌迟的酷刑)。普遍采用的刑罚还有苦役、监禁、砍手、割耳鼻舌、杖笞等,并实行株连。犯罪已有故意和过失之分。自博克霍利斯时起,准许以充当奴隶代替死刑。
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 行政与司法、民诉与刑诉不分,最高法院和州法院分别由宰相和州长领导。法官往往由祭司担任。新王国时期,最高法院由孟菲斯、底比斯和赫利奥波利斯三个主要城市各派10名显要组成。对一些重大案件往往由法老亲自审理。
实行辩论式诉讼,不设专职辩护人,原被告双方自己进行辩论。已采用书面诉状。誓言是一种重要证据。判决以多数法官的意见为准,宣判时法官将挂在自己胸前的真理牌在胜诉一方当事人脑门上点一下,判决及整个诉讼过程应做成书面记录保存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