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将同一等级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地 区划分为若干类别。它反映同等级职工由于所在地区不 同而存在的工资差异。其目的是消除或缩小由于地区之 间社会经济条件、自然条件、交通状况和历史形成的职工 实际生活水平的差别,切实地贯彻按劳分配政策,维护劳 动的权利和利益。在1956年工资改革时,本着统筹兼顾 的原则,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县,划分为1 1 类工资区。在相同的工资等级上,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最 低,1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最高。此外,中央各产业部门 也根据所属企业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规定出本产业的工 资区类别,有5类、7类、8类的,甚至18类的标准。当 时,全国实行的工资区类别有15种之多。随着各地区经 济的发展、经济环境和生活条件的变化而相应调整。1963 年全国调整工资时,取消了1、 2类工资区类别。将其调 高到3类:1979年调整工资时,又将3、 4类工资区各调 高一级;1985年,国家又将4类工资区调高到5类。因 此,现在我国实际执行的是从5类到11类的工资区类别 标准。对非11类工资区的工资调整,一般随11类工资区 的调整进行,只对工资标准偏低的,可增加一定幅度调整 工资标准(如1979年规定增加2.83% ; 1985年规定增加 2.75%以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