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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能力人

2022-10-01

简介

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完全责任能力人”的对称。无责任能力人一般说来有两种类型:一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即因为行为人年幼、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二是符合一定标准的精神病人,即行为人因患精神疾病而不具备或者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无责任能力人在现代各国刑法中一般都有专条明文规定,而且此种人的无责任能力以法定的年龄界限为其外部标志,因而不少国家立法例上和一些刑法论著中的无责任能力人,实际上往往是狭义地专指因精神病而不具备或者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采取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前者是指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后者是指行为人因精神病而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采取的也是医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标准。至于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行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应由司法精神病学专家或有关医疗部门通晓司法精神病鉴定知识的医师进行专门鉴定。这种鉴定结论应提交司法机关作为判定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的证据材料,经司法机关依法查证属实后,才可以作为判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及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对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对待,现代各国刑法上大致有三种不尽相同的主张和规定:一是主张不能认定为犯罪;二是主张不能判处刑罚;三是主张不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典第15条的规定属于第三种主张。对于行为人在具备责任能力的状态中实施犯罪,但在法院判决前因患精神病而丧失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的刑事追究问题,中国现行刑法中尚无明文规定,但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认为行为人在此种状态下参加诉讼和承担刑罚的能力也随之丧失,因而此时应当中止案件的追诉和审理,待行为人责任能力恢复后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无责任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