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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世纪初期,使中国法律由古代向近代演进的一次改革。是中国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一次法律改革,也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次改革。
19世纪90年代,在维新运动高潮时期,维新思想家们便对传统封建法律做了初步清算,指出它的不合理性。他们认为封建法律,锢人民之耳目,桎人民之手足,“压制其心思,绝其利源,窘其生计,塞蔽其智术”(《严复禁》,下同);“繁拜跪之仪以挫士大夫之气节,立著书之禁以缄民之口说”。封建法制以封建纲常名教为核心,“一切刑律制度皆以此为率”,致使“室家施申辑,闺闼为岸狱”。既不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不维护人民的人身自由。他们崇尚西方资产阶级法治。认为在西方国家,“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举所谓正名之分息争弭患,一以法行之”(《日本国志》)。基于这种认识,他们主张用西方法律改造中国的传统法律。“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重行施定。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旧律“民法与刑法不分,商律与海律未备,尤非所以与万国交通也”(《康有为政治选集》)。请求当时的光绪(1871~1908)皇帝,简派专官,考订古今中外法律制定新法。
维新者的理想和光绪皇帝的改革行动,因戊戌政变的发生而毁灭终止。经过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战争,法律改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1900年,被八国联军的大砲轰出北京城的慈禧太后集团,在逃往西安的途中,用其沾满维新志士鲜血的双手,接过维新志士的变法旗号,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之外,“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更张”,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根据这一指令,两江总督刘坤一(1830~1902),湖广总督张之洞,首先提出改革旧的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接着提出仿照西方法律,制定中国自己的矿山法、铁路法、商法和交涉刑法。在此期间,张之洞参预与英国的商约谈判,提出中国改革法律、英国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在取得英国代表马凯(Tames L. Maclay 1852~1932)的首肯并列入条约以后,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清廷正式下达法律改革之诏,责成袁世凯(1859~1916)、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使简派,开馆纂修,请旨审定颁行”(《德宗景皇帝实录》)。拉开了法律改革的序幕。根据清朝的诏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很快连衔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法律改革工作。光绪二十八(公元1902年)四月六日,以“务期中外通行,有禅治理”,收回“国家权利”为目的,清廷正式任命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进行改革。法律改革,正式进入操作阶段。
从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担任修订法律大臣起,至1911年清王朝被推翻后,晚清法律改革历时10年。其间,主持法律改革的其他修订法律大臣屡有变易,惟沈家本始终主持其事。他是晚清法律改革的灵魂,实际主持者。宪法和行政法规之外的各种法律草案,均由他所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起草。
由于晚清法律改革是清廷慈禧集团摆脱统治危机的自救行为,且以收回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故清廷之改革宗旨,初期强调“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重在取西法之长,补中法之短,偏于西法之条用,颇有开明之象。迨统治危机稍逝,其封建守旧之面目立显。故改革中期以后,强调法律本源“本乎礼教”,三纲五常“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之不敝”。并以此作为改革之“至要”宗旨。
清廷在改革中后期的这一“至要”之旨,与精通中外法学、以学术而身膺立法重任的沈家本的思想不无冲突。沈氏从其学术思想出发,其改革之指导思想乃为“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大清光绪新法令》)。其理想乃在治西方各国之法、世界最新之法律学说和中国国情于一炉。融会中西法理,贯通古今学说,制定最新最善之法,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法治。以这种思想为指导而制定的新律草案,不可能不超越清廷所划定的改革范围。职是之故,在晚清法律改革过程中,终于爆发中国近代立法史上的最大论争——礼法之争(见晚清立法中的礼法之争)。
由沈家本主持的晚清法律改革,大体是按以下顺序进行的:
对旧的《大清律例》进行改造 中国传统法律自先秦李悝《法经》起,经商鞅相秦改法为律而为秦律。然后,汉承秦制,演变而为汉律,历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唐,唐律集其大成。至是,以唐律为代表之中华法系赫然成为世界独特之法系而影响东亚诸国。此后,历宋、元、明,虽代有增改,要皆不出其藩篱。清承明制,《大清律例》不越明律之范围。1840年,中国进入近代社会。但是,法律未与社会发展同步,演进为近代法律。因之,20世纪初年,《大清律例》已与社会严重脱节,不但落后于世界法律,且无以规范近代社会。因此,改革工作之第一节,即为改造《大清律例》。为使改革有条不紊,考虑到“定例条一时权宜,今昔情形不同”,不适应当时社会需要的死文赘文,应为首批改革对象,第一批删除例文344条。循此而进,依据传统儒家的仁政思想和西方人道主义精神,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最野蛮、落后的内容。有条件地废止刑訉制度,笞杖罪名,仿外国之法,改为罚金。停止妇女犯罪收赎之法,削减犯罪条目,改革传统的死刑执行方法,删除奴婢律例,取消旗人之特殊法律地位,统一满汉法律,变通秋审条款,改革秋审制度。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局部改造以后,1908年,在外法翻译研究之有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转入对旧律进行大刀阔斧的全面改造。以删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简易例文为纲,削除吏、户、礼、兵、刑、工六曹分目之旧,将整部《大清律例》分为30门类。废除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名,改为死刑、安置、工作、罚金。统一律例外之通行章程,分别去留,纂为定例。将数近2000条繁碎例文加以删并,以归简易。宣统元年(公元1910年),改造工程告竣。经过反复修改,共编定律文389条,例文1327条,附《禁烟条例》12条,《秋审条例》165条,定名《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卷首除奏疏外,附律目、服制图、服制。全文30门,次第为:名例、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祭祀、礼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河防。其中,户役内之承继、分产,以及婚姻、田宅、钱债等条中纯属民事者,不再科刑。经过全面改造的这部《大清现行刑律》,虽然仍未完全脱离传统法律的窠臼,但是,它集晚清对旧律改革之大成,已掺进了部分西法内容,作为清王朝正式立宪前之现行法,无疑是封建法典中最后也是最进步的一部法典。
外国法典和法学著作之翻译 参酌外国法律以制定新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可供专业人员参酌阅读的外国法律法学译作,“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寄簃文存》)。无书则无从研究,没有研究则无法明了西法之宗旨,不明宗旨则“参酌”徒为虚言。20世纪之前,由于洋务运动之开展,洋务派曾主持翻译过一批外国法典和法学著作。但是,由于洋务派翻译的目的在办理外交事务,故所译以国际公法为主;公法之外的其他少数译作,如《法国民法典》等,又因当时没有相当的近代法言法语,且出自非专业人员之手,而使专业人员亦无法阅读。因此,准确、系统地翻译外国法典和法学著作,成了法律改革的当务之急。是改造旧律和编纂新律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由于法律改革者十分清楚并重视翻译工作的重要性,故在10年之内,大体上把当时主要西方国家的主要法典,均翻译成中文。据不完全统计,当时翻译成中文的外国法典和法学著作,共有103部,涉及的国家近20个,涵盖大部分部门法。而且由于翻译出自专业人员之手,所据版本率由清朝驻外使节通过官方途径而罗致。故当时之译作,在国内具有无可置疑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它为新法律草案的起草铺平了道路,也为西方法律在中国的传播创造了条件。
制定新法律 晚清所立新法,其始在规范因时代变化而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1906年宣布仿行立宪后,则专力於为异曰君主立宪所施行的新律草案。新法律,有的在当时已实施,大部分则为草案。主要有:
商法的制定。重农抑商或重本抑末,是中国的传统思想,亦为传统法律之重要内容。它适应我国封闭的农业社会,行之2000余年。海禁开放后,西方列强的商品输出强烈刺激了中国的民族工商业。早期改良主义者曾四处奔走呼喊,制定相应之商法,与西方列强展开“商战”。颟顸的清廷直至庚子以后才对社会的这种需求作出回应,在中央设置商部,管理全国之工商业,并于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7年)下令制定商律。是年10月,《商人通例》(9条)、《公司例》(又称公司律,131条)由载振、伍廷芳编定,上报清廷批准后,定名《钦定大清商律》颁布施行。此后,又陆续制定颁布《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8条)、《破产律》(69条)、《银行注册章程》(8条)、《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暂行章程》(20条)、《运送章程》(56条),以及《铁路简明章程》、《奏定矿务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等。1906年,预备立宪之诏颁布后,又有系统的商法编纂,计有:《大清商律草案》,日本人志田钾太郎起草,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起陆续脱稿,分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5编,1008条。《破产律草案》,宣统元年脱稿,日人松冈义正起草,239条。《保险规则草案》,农工商部起草,124条。《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据前《钦定大清商律》,参考各地商会特别是上海总商会上报之《商会调查案》,於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完成,分总则、公司两编,367条。
诉讼法的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是第一部打破传统的诸法合体的立法例而单独成案的诉讼法典草案。该案由伍廷芳执笔,合刑民诉讼为一编,计5章260条,附颁行例3条,於1906年定稿。伍廷芳是英国法学博士,且曾为香港法官,故该法采英美法系传统,特别强调律师制、陪审制、公开审判制等英美审判制度,被部院督抚大臣指为违背中国法律本原而寝。预备立宪宣布后,诉讼法仿大陆法等体例,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重新单独制定。宣统二年分别完成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凡6编14章516条,《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凡4编21章800条。1906年因官制改革,实行审判独立,由大理院与各级审判厅专掌审判。因而有《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颁布施行。1910年,颁布施行第一部法院组织法《法院编制法》,计16章163条。
刑法。1909年,聘日人冈田朝太郎起草的《违警律》和《大清新刑律》完稿。《违警律》10章45条,于翌年颁布施行。刑法则引起长达六七年之久的激烈争论。该法体例上摒弃诸法合体传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刑法典。在综核中西之同异,絮校新旧之短长后有五个方面的重大改革:更定刑名,改笞、杖、徒、流、死为死刑、徒刑(有期、无期)、拘留、罚金;酌减死罪条目;死刑执行用绞,于特定场所密行;删除比附,引进罪刑法定制度,惩治教育,对少年犯进行感化。该法全典分2编53章411条,附《暂行章程》5条,1910年公布,预定立宪后实施。与刑事法相关,1908年聘日人小河滋次郎起草监狱法,1910年《大清监狱律草案》脱稿。该草案分总则、分则两部分,计14章241条。
民法。《大清民律草案》于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聘日人松冈义正协助起草。参照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斟酌各省民俗调查报告之表册,历时6年,于1911年完稿。全案凡5编37章1569条。
宪法。晚清法律改革,没有制定正式宪法。但是迫于国内宪政运动的压力,于1908年制定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该宪法性文件凡四部分,首列抄自日本,而又无日本宪法中限制天皇权力的《君上大权》14条。君主权力漫无限制,与封建专制皇帝的权力无所区别。以下为《附臣民权制义务》9条,《附议院要领》11条,《附选举法要领》6条。辛亥革命爆发后,为安抚人心,又快速颁布另一个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19条(通称《十九信条》)。但是,封建统治者的信誓旦旦,已无法取信于人,它和清王朝一样,很快被历史所抛弃。
晚清所进行的法律改革,是历史上一次空前的变革。它是国家社会激烈变动所带来的法律变动。在国家社会向近代推进的过程中,法律也不得不由古典向近代演进。因此,除上述主要法典的改革之外,尚有无数行政法规的制定,以及伴随法律改革而来的法律教育、法学研究等等的繁盛。这次改革,发生在世纪之交,处在历史的临界点上。它成功和失败的经验都对后来的中国法律产生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