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Article of Confederation
简介
全称为《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美国的第一部宪法。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3月1日各州批准生效。《独立宣言》发表后,大陆会议上国家主义者和州权派在新国家政府组织形式和权限上发生激烈争论。最后,州权派观点占上风,导致《邦联条例》的通过。条例共13条,首先宣布各州同意组织一个邦联国家,命名为美利坚合众国。条例保留各州的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非明文授予合众国政府的权力。合众国政府只有一个一院制的国会,由各州委派2~7名代表参加,但1州只有1票。国会拥有战争权、外事权,管理邮政和印第安人事务等,但重大事项得有9个州的同意。国会休会期间,由各州委派1人组成“各州委员会”执行职务。国会有一定的司法权,对各州疆界纠纷和两州以上私人土地纠纷拥有终审权,有权设置海事法庭。条例反映了北美人民地方自治的自由观念和对集权中央政府的不信任。条例建立的合众国政府成功地结束了与英国的战争,建立了开发西部土地的永久性制度,与法国签订了承认美国的1783年巴黎条约。但条例没有设置合众国中央行政机关和中央司法机关,国会无权征税,没有商业管理权,不能直接赋予公民以权利义务,也不能通过下属机构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这些缺陷随着战争的结束愈加明显,松散的邦联,软弱的中央政府面对内忧外患,无法执行职能,终于导致1787年合众国宪法的制定和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建立。
拓展资料
《工人监督条例草案》 《邦联条款》 《邦联条约》 《联邦条例》 《条例》 《公司条例》 《电视条例》 《报纸条例》 《农业发展条例》 《监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