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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渊源

2022-10-01

简介

又称刑法法源。刑法的表现形式和刑罚权产生的法律根据。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刑法渊源有不同的主张。在大陆法系国家,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渊源限于成文刑法,包括刑法典、特别刑法、单行刑事法规、附属刑法、空白刑法。习惯法、判例等一般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但在英美法系国家,除成文刑法法规外,习惯法、判例也是刑法的当然渊源。在盛行判例法和“法官制定法”的英美法系诸国,刑法的渊源大部分是习惯法,而习惯法又来自判例。法官定罪量刑有恪守成案的义务,各级法院必须遵守各该法院或上级法院已有的相同或类似判例。因此,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主要渊源。解释可否成为刑法的渊源,主张不一。一般认为,解释是司法机关就法律观点对案件所表示的意见,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只能阐明法律的内容,无权创制法律,故解释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也有人认为,以法律授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虽然其本身不是法律,但其内容与法律相符,服从解释即为服从法律。因此,有权解释具有一般的约束力,可作为刑法的渊源。此外,国际条约一经生效,对签约国均发生拘束力。因此,有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刑事规范一般亦被视为本国刑法的渊源之一。在中国,刑法的渊源以成文刑法为限。习惯、判例和解释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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