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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国古代拷讯犯人所用的刑具,亦称“三尺木”之刑。王棠《知新录》:“夹棍之说,唐世未闻,其制起于宋理宗(1225~1264)之世,以木索并施,夹两股,名曰‘夹帮’。又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合二者思之,当即今之夹棍也。”据此,可知夹棍这种刑具始于宋理宗时,系从“夹帮”、“超棍”等法外刑具演变而来。明、清亦有夹棍。《明史·刑法志二》载:“酷吏辄用梃棍。夹棍、脑箍……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清代更将其列为法定刑具,用于刑讯逼供。《清会典事例·刑部·名例律》规定:“命盗重案,供辞不实,男子用夹棍,以梃木三根,中梃木三尺四寸,旁木各长三尺,上圆头阔二寸(后改为一寸八分),下方阔二寸二分(后改为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于三木四面相合处,各凿圆窝,四方各一寸六分,深各六分(后改为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