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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日本宪法学家、行政法学家、法学博士。1873年5月7日生于日本兵库县高砂市。1897年(即明治三十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律系。1899年任东京帝国大学副教授,同年起赴德、英、法三国留学。1902年回国后担任东京帝国大学法学教授,主要讲授宪法课程。1907年任学士院会员。1932年被天皇指定为贵族院议员。1935年在日本第67届议会上讨论了他的“天皇机关说”。此说认为主权的主体不是天皇,而是作为法人的国家,天皇只不过是总揽国家的机关。该学说与“天皇主权说”相对抗,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被视为违背团体的学说。美浓部达吉被指控犯有“不敬罪”,并禁止发行其一切宪法论著。他被迫辞去贵族院议员的职务。1936年他遭到一个“天皇主权”论者的枪击,身负重伤,成了法西斯势力长期攻击的对象。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恢复了公职。币原内阁于1945年10月修改宪法时,委任他当顾问。1946年1月担任枢密院顾问官。1947年2月担任全国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1948年5月去世。
美浓部达吉的“天皇机关说”认为,天皇和国家并不是等同的。天皇也应该像议会、内阁等一样,至多是一个国家机关。国家的主权不能全属于天皇个人,天皇只能以国家机关的职能来行使权力。这是一种企图削弱天皇作用,提高代议机关地位的宪政学说。然而,该学说只停留在理论的争论上,并没有影响天皇的实际权限。1946年11月,日本废除旧宪法、颁布新宪法,美浓部达吉当时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的顾问。日本新宪法仍然保留了日本天皇制,天皇的无限集权虽有变更,但作为国家元首,天皇仍操纵一切大权。
美浓部达吉在《法的本质》(1908)一书中,提出了“法非国家独有说”。他认为,法是社会生活的规律,存在于社会之中,随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凡有社会的地方,不能没有法,法与社会犹如形影相随。他不同意把法单纯看做国家的制度,否认法是惟一存在于国家的思想。他从逻辑上推出一个假言判断:假如承认法是人们社会生活的规则,而社会生活就不只是以国家生活为限,所以法不是国家独有的现象,美浓部达吉把法分为国际法、国法、大小社会法三种。
美浓部达吉强调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社会的力量,不能单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基于这种认识,他提出了“法的强制力在于社会说”。认为,即使法与国家权力毫无关系,它依然可以凭借社会自身的力量维持其存在。法的实现如果依靠的是社会内部力量,比起国法更能严格地厉行遵守。
在对待法律的效力问题上,美浓部达吉认为:现代法律的效力或法律的权威并不是外在可见的强制力,而是存在于社会一般的心理。刑罚之所以具有权威性,在于社会心理上人们均认为不得不甘心忍受的缘故。这种社会一般的心理,就是法的实体。所谓法的权威,就是在社会的心理上,确认它为不可侵犯的权威。
美浓部达吉在长达半个世纪的学术研究生涯中,著书近百种。他的主要著作有:《日本国法学》、(1907年),《法的本质》(1908年)、《宪法及宪法史研究》(1908年)、《日本行政法》(4卷本,1909~1916年)、《宪法讲话》(1912年)、《宪法提要》(1923年)、《宪法逐条精义》(1927年)、《评释公法判例大系》(1933年)、《议会政治的探讨》(1934年)、《日本宪法原理》(1946)、《行政法序论》(遗稿,1948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