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国际私法中用以解决所有权方面法律冲突的一项原则。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适用所在国家的法律的原则。其内容包括:所有权的范围和内容;所有权的成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早在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巴托鲁斯的著作中提出,但仅限于不动产所有权。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仅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也适用于动产所有权,为许多国家承认。中国法律只在不动产所有权法律冲突方面承认该原则,动产所有权是否也受制于该原则,无明文规定。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 (1) 遗产继承。英美等国主张动产继承,如无遗嘱,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法;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意大利,则认为无论动产和不动产继承都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2) 运送中的货物。鉴于这种货物很难确定其所在地,故有主张依运送目的地法(如土耳其、秘鲁等国)或装载地法(如捷克斯洛伐克等)。(3)船舶和飞机的所有权。船舶和飞机在公海或公海上空航行时无法确定其所在地,故绝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国旗国法。(4) 外国国家的财产和法人财产的清理。前者一般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依财产所属国法律处理; 后者则受法人本国法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