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1931年9月1日公布施行,共14条。主要内容为:(1)革命军事法庭是革命武装组织的军事执法机关,受理破坏红军纪律和违背军事行政的案件,设于红军师以上、地方各县军区指挥部及军委分会之下,接受政治委员的领导与指挥。(2)实行委员集权制,庭长之权大于法庭委员会之权。(3)对于军队中的反革命犯,经军事委员会主席或政治委员、政治部主任之许可,始能受理。初审后应将反革命犯转解政治保卫局审理,或通知政治保卫局会审处理。对于地方有关之案件,须咨转或解送地方革命法庭或与地方革命法庭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