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又称等量论的报应刑,康德是该说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因该说是依据康德哲学的伦理观和道德观进行法的评价,故又有人称说为道义报应。事实上,等量报应的特点在于“等量”。康德认为,对“实践性的绝对、至上命令”的违反的必然后果是“绝对的刑罚”。绝对刑罚本身就蕴含着等量报复的报应刑意义。康德还认为,刑罚是犯罪的“动的反动”(即等量反坐或反治),更直接如实地体现了等量报复的报应刑。等量报应的发展经历了原始暴力的等量复仇、事实等量的报复刑阶段。原始暴力的等量复仇表现为“血仇报复”或“同态报复”。事实等量的报复刑是公刑时代国家对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侵害事实给予该被侵害事实等量或均等的恶害或痛苦(刑罚),表现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等量报复,是一种以物易物意义上的等量或均等。等量报应刑对立法论、司法审判解释论和行刑论都有重大影响。在立法方面,等量报应强调立法的绝对权威,规定一切犯罪人都要负与其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果相适应的罪责。在刑罚论方面,初期的等量报应刑主张刑罚绝对论,规定不带幅度的绝对刑。在刑罚的适用解释方面,只允许紧抠条文本身的解释,不准进行刑法规范意义的解释,反对类推,反对扩张解释,反对习惯法、判例以及一切不成文法的适用。等量报应刑只着眼于事物现象的相同,事实量上的相等,并依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给以与事实等量相适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