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又称“不同接触论”、“不同联系论”、“异质接触论”、“不同交往论”。西方犯罪学关于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由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于20世纪30年代在其所著《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以后由唐纳德·克雷西及其同事、学生加以完善。差别交往是指人们在与不同类型的人的交往过程中,彼此互相影响。犯罪就是在这种交往的影响中传播的。差别交往论是在继承塔尔德的模仿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其主要观点一般被概括为以下9个方面:(1)犯罪行为是学习来的,不是遗传的。(2)犯罪行为是在个人与其他人接触的过程中,受到影响而学到的。(3)学习犯罪行为的最主要环境是在个人熟悉的最要好的知己范围之内。(4)学习包括犯罪技术、目的、动机、冲动以及掩饰犯罪的方式和态度。(5)一个人成为犯罪者是由于有利于破坏法律的估价大大超过不利于破坏法律的估价。(6)动机、冲动的定向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赞同或不赞同的确定性而习得的。(7)不同类型的人之间的影响因频率、时间顺序和强度的不同而不同。(8)犯罪习得的过程和其学习的过程是一样的。(9)犯罪行为不能用一般的需要和价值观来解释,因为非犯罪行为也可表现出同样需要和价值表现。克雷西是萨瑟兰的学生和合作者,他在继承萨瑟兰的理论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发展和丰富了这一理论。他认为犯罪之所以会在某一特定对象身上产生,是由广泛的社会和个人因素决定的。其中以个人对社会的适应性及个人的经济条件、欲求满足程度、学到的道理观念及所加入的集团性质等为主要内容。他用“同化”代替了“交往”。所谓“同化”指的是根据他人的观点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的过程。差别交往论在资产阶级国家犯罪学界影响很大,但也受到一些人的批评和怀疑,他们认为将与犯罪人接触多少作为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是荒谬的,不符合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