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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2022-09-23

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制定。1991年1月31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施行。计6章29条。“军用土地”指军队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包括: (1) 陆军设防、海防、空防、通信、二炮阵地、军队人防工程,试验场地,试验基地,训练场,靶场等国防工程用地。(2) 部队、机关、院校、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干休所、家属院等营区用地。(3) 军用仓库用地。(4) 军用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和输水、输油、输气管线用地。(5)军队系统的工厂、农场、马场、矿山、林场、果园、养殖场、盐场等用地。(6)军队系统的宾馆、招待所、商店等用地。(7) 军队明确保留的旧机场用地和其他用地。规定军用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下的按级负责制。各级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应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管理和使用好军用土地。全军官兵都有保护军用土地的义务,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准变卖、丢弃,不准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兑换以及改变其用途。该规定还对军用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使用与管理维护、用地与审批、奖励和惩罚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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