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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雇员补偿条例

2022-09-25

简介

香港法例第282章。本条例规定 了雇员由于受雇及在雇用期内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雇 员得到的补偿权利及雇主应负的责任。条例适用于所有 根据服务契约或学徒合约受雇之人。包括家庭佣工及农 业雇员在内,也适用于在香港受雇于香港雇主而在香港 之外工作时受伤的雇员。条例不适用于临时雇员、外工、 雇主家属而与雇主同住者。条例规定了雇主的责任。规定 了补偿金额,如因受伤导致死亡的补偿金额;因受伤导致 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因受伤生活不能自 理需他人照颐而增加补偿金额的规定;因受伤导致永久 局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因伤暂时不能工作之补 偿。规定了雇员在受雇期内因工受伤,雇主须负担医疗费 用(因伤不能工作超过3天)。雇主支付雇员医疗费用,不 论门诊或住院,最高额为每天70港元。条例规定雇员收 入的具体计算方法,因支付补偿需根据受伤程度及年均 收入的标准确定。条例规定意外事故的呈报手续。雇主如 不呈报属违法,罚款5000港元。工伤补偿的申请,需在 意外发生后24个月内提出。条例对医事检查及治疗作了 具体规定。规定了普通雇员补偿评估委员和特别雇员补 偿评估委员的设立及职权。评定受伤程度的具体办法。条 例规定了根据习惯法申请赔偿的手续。规定了免除补偿 责任手续。条例对职业病的补偿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 所有雇主必须强制投购保险,使他们能够承担该条例及 普通法方面的全部责任。违例的雇主最高可能被罚5万 港元及监禁两年。雇主投购保险所需费用不得从雇员之 收入中扣除。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在未得到该雇员永久丧 失劳动能力证明书之前,不得终止雇佣契约。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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