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俄文Декрет О Мире
简介
苏维埃政府第一个对外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它由列宁亲自起草,于1917年11月8日俄历10月26日经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法令载明:“10月24日至25日革命所建立起来并凭靠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的工农政府,向一切交战国人民及其政府提议,立刻开始进行正义民主的和平谈判。”法令明确指出,正义和民主的和平,就是不兼并(即不侵占别国土地、不强行合并别国人民)和不赔款(即战胜国不掠夺战败国)的和平。从而揭穿了帝国主义战争的掠夺性,给予帝国主义以有力的打击。法令宣布,每一个民族不论其人数、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同时,法令在立法上首次规定了民族自决权直至分立和建立独立的国家。法令还声明:“本政府废除秘密外交,决意在全体人民面前完全公开地进行一切谈判,立刻着手把地主资本家政府从1917年2月到10月25日止所批准或缔结的秘密条约完全公布出来。既然这些秘密条约的全部内容……是使俄罗斯地主和资本家获得利益和特权,使大俄罗斯人保持或加强兼并,所以本政府宣布这些条约无条件地立即作废。”
《和平法令》的重大历史意义首先在于,它宣布了帝国主义战争是反人类的极大犯罪,阐述了保卫和平的斗争纲领,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对外政策原则,叙述了列宁关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思想。这一法令给世界各国人民以巨大的革命性影响。
拓展资料
《战争与和平》 《罢免权法令草案》 《关于粮食专卖法令的要点》 《关于消费公社的法令草案》 《战争与和平法》 《永久和平》 《解散立宪会议的法令草案》 《战争与和平的法规》 《“和平”宣言》 《胜利与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