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丹麦王国刑法典及其他刑事法律的总称。丹麦最早的刑法典是于1866年施行的。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丹麦政府于1930年起草了新的《丹麦刑法典》,并于同年4月15日公布,193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法典经过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一直沿用至今。该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共305条。“总则”分为11章,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分则”分为18章,始于妨害国家独立及外患罪,终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是对各类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该法典否定正犯与从犯的区分,规定“凡以教唆、劝告或作为帮助犯罪的实行者,均适用该罪之刑”。刑罚体系由普通刑罚与保安处分构成,废除了死刑。普通刑罚有:徒刑、普通监禁和罚金。刑期无最高限度,罚金自1939年起采用日额罚金制。规定了拘禁于劳动处所与拘禁于保安处所的保安处分,以弥补普通刑罚之不足。作为可罚行为的其他法律放果有:移送于疯人院.精神病院或其他卫生处所;移送于专治酒精中毒的医院或一种特别监禁处所;驱逐出境(对外国人适用);没收、褫夺公权。这类“法律效果”实际上就是保安处分。法典规定的法官的裁量权较大。此外,还创设了“监狱学校”,用以监禁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