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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2022-09-27

英文

five great jurists of ancient Roman

简介

其著作被《引证法》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古典时期的五位罗马法学家。他们是:

盖尤斯(Gaius 130~180),全名及个人经历已无从稽考。他一生著述很多,除代表作《法学总论》,一译《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外,还写过对《十二表法》的评论、《论遗产信托》(de fideicommissis)、《论抵押的方式》(de formulahypothecaria),以及论罗马行政长官告示等。公元161年完成的《法学总论》共分4编,第一编是关于人的法律地位的论述,第二编和第三编涉及财产权(包括继承权),第四编是论述法律诉讼的各种形式。该书原版本失传,至1816年才在意大利的维罗纳发现了一个可能是5世纪时的手抄本。由于盖尤斯的著作通俗易懂,因而随着罗马法适用领域的不断扩展,流传很广,在行省也广为人知。在安东尼时代,盖尤斯是惟一自称属于萨宾学派的法学家。在罗马帝国后期,盖尤斯的著作成为权威性的著作。公元426年,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丁尼安三世(Valentinianus Ⅲ)和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同时颁布《引证法》,其中盖尤斯被列为五大法学家之一,他的著作和其他四位法学家的著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后来,《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以《法学总论》取代盖尤斯的同名作,但在形式和内容上依然模仿了旧作,甚至许多段落还逐字因袭了盖尤斯的作品。

巴比尼安(Papinian 约140~212),拉丁文全名为埃米鲁斯·巴比尼安乌斯(Aemilius Papiniauns),祖籍为叙利亚,塞普提米乌斯·塞维鲁斯帝(SeptimiusSeverus 193~211在位)的姻亲。在马可·奥勒留时代(161~180)担任大区长官的顾问,从203年起任大区行政长官,于212年被卡拉卡拉皇帝(Caracalla)下令杀死。他奉行严肃道德准则,文风简明,理论逻辑深刻犀利,注重公平和实践,死后声名大振,成为罗马法上的权威性人物。他最重要的著作是两部案例集,即《问答集》(questiones 37卷)和《解答集》(responsa 19卷),以及两编《定义》(definitiones),一编关于通奸的论文。在古典时期以后的法律学校里,三年级学生称作“巴比安鲁斯”,就是以他的学说为学习重点,进而扩及诸家之说。狄奥多西二世的《引证法》(426)使他在五大法学家中位居首位,在法律诉讼中若诸家意见不一,则以巴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乌尔比安(Ulpian ? ~228),在巴比尼安于塞普提米乌斯·塞维鲁斯皇帝手下担任首席法律顾问和禁卫军长官时,乌尔比安是其部下,并为其著作进行过注释。后来,乌尔比安担任卡拉卡拉帝的祈祷司仪官,直至在亚历山大·塞维鲁时期任执行长官为自己的部下所杀。他一生写过大量的法学著作,风格清晰优美。他同巴比尼安一样,是当时各种思想主张中的一位富于才智的编撰者和注释家,而不是像拉贝奥(Labeo)那样具有独创性的法律思想家。乌尔比安的主要著作是《评萨宾派民法》(ad Sabinum,51卷,一部未完成的注释民法),以及《论告示》(ad edictum 81卷,有关裁判官的告示)。以特里波尼安(Tribonian? ~545)为首的《查士丁尼法典》编纂者们十分重视引用他的著作,《学说汇纂》全部内容的近1/3源于乌尔比安的作品。

保罗士(Giuliu poaulus),生卒年不详,是塞维鲁斯时期的著名法学家,与乌尔比安同时代,历居最高官职,与乌尔比安一起担任过法学家、大区长官巴比尼安的顾问,并在亚历山大·塞维鲁斯(222~235在位)时代取得过大区长官的职位,长期担任帝国议员之职。他致力于古典法的研究,酷好评论,喜欢比附事例,一生著述甚多,又是所处时代官方学说的编纂家。保罗士的主要著作有《论告示》(ad edictum)、《论萨宾》(adSabinum)、《问题》(quaestionum)和《解答》(responso-rum)等,共计140编。此外,还有一系列评论性法律专著、皇帝敕裁汇编以及对以往法学家著作的注释。早在《查士丁尼法典》编纂以前,他的著作就已被罗马帝国的皇帝所重视,其影响超过盖尤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引用保罗士的著作占全部内容的1/6以上。

莫德斯汀(Erennio Modestino ? ~244),最后一位古典法学家。生活在塞维鲁斯时代,是乌尔比安的学生,担任过城市治安长官和马克西米的法学教师。主要代表作有《学说汇纂》(pandectae,12编)、《规则》(10编)、《差别》(differentiae)和《解答》(responsa,19编)。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曾多处引用他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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