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它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构成本类犯罪的要件:①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取得的,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它包括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各种反革命犯罪都把破坏的目标集中指向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反革命犯罪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②客观方面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即危害我国独立、安全、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和物质基础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我国刑法第91条至第102条所规定的背叛祖国,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策动叛变、叛乱,持械聚众叛乱,聚众劫狱,组织越狱,间谍、特务、资敌,组织反革命集团,反革命破坏,反革命杀人、伤人,反革命宣传煽动等反革命行为。在处理反革命案件时,必须注意区分思想与行为的界限。我国刑法惩罚的是反革命行为,不承认所谓的“思想犯罪”。只有当人的反动思想变为危害社会的反革命行为时,才构成反革命罪。③犯罪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般说来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反革命罪的主体。不过对于其中的某些犯罪来说,除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某些特殊条件。例如背叛祖国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组织越狱罪的主体必须是在押的人犯等。④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且必须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如果没有反革命目的,就不构成反革命罪。反革命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的范畴。看不见,摸不着,在认定上具有一定难度。但是,只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综合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人犯罪前后的有关情况,就能对某一行为是否出于反革命目的作出合理的正确的判断。在反革命罪中,目的是多层次的,有直接目的,也有最终目的。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切反革命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此外,反革命分子在实施每一具体反革命行为时,还有其直接目的。例如反革命杀人,其直接目的就是把人杀死。直接目的是犯罪人实施某种具体反革命罪所希望达到的具体目标,同时又是实现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的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比直接目的更深一层的目的,是更能反映反革命犯罪本质的东西,是区别反革命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主要标志。在反革命罪中,反革命目的不同于犯罪动机。目的是行为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动机则是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行为人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贪图钱财、美色,有的是出于阶级仇恨。不管动机如何,只要行为人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就构成反革命罪。
拓展资料
反革命破坏 反革命暴乱 反革命集团罪 反革命破坏罪 反革命 反革命集团 反革命组织 反革命案件 反革命行为 反革命破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