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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

2022-09-27

英文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Mongolia Constitutions

简介

蒙古建国后共制定过三部宪法。1924年11月8日蒙古召开第一届劳动人民代表大会(蒙古语称大呼拉尔)通过了第一部宪法。宣布建立蒙古人民共和国,一切政权属于劳动人民。该宪法以1924年《苏联宪法》为蓝本,取消了封建主的土地私有,劳动者代表呼拉尔是人民政权的惟一形式。1940年7月20日,蒙古召开第八届劳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二部宪法。该宪法规定: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蒙古走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土地、矿藏、工厂、铁路、河道、牧场等均为国家财产,私人不得占有;该宪法还郑重宣称:蒙古人民共和国是劳动者的独立国家。1960年7月6日蒙古又通过了第三部宪法。规定蒙古人民共和国是工人、合作化阿拉特(Arat,牧民)和劳动知识分子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基础是工人阶级同合作化阿拉特的联盟。蒙古人民革命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大人民呼拉尔(劳动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作为其常设机构,并由其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部长会议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各级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检察院行使检察权。该宪法曾于1983年12月作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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