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Critical Legal Studies
简介
20世纪70年代后期从美国的法与社会运动中分离出一种新的批判性法学思潮,即批判法学运动(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简称CLS)。它或许不能被称作一个严格的学派,而是一批具有各种不同观点却都以批判正统法律思想为特征的左派法学家,他们大都是年轻一代法学家,有比较激进的政治倾向。他们对现实生活和理论持怀疑和批判的态度,否认法律的中立性、客观性;指出现实生活存在着差别、等级,这种差别和等级绝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结构的产物;法律与政治密不可分,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就是政治学。批判法学思潮的思想渊源十分复杂,大致说来主要有:①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②现实主义法学关于法律自治的不可能性理论;③后结构主义的非构成主义和语义解释学关于原文和语言没有独立的客观意义的观点。在批判法学萌芽之初它主要是美国法与社会运动中的两个团体,一是以耶鲁大学法学院为中心,以埃贝尔、格特纳等人为代表,一是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中心,以霍维茨(Morton Horwitz)、肯尼迪(Duncan Kennedy)等人为代表。1977年春,批判法学首届年会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召开,当时人们并未予以重视,但在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界的高层知识分子中引起很大反响,许多法学家加入到这一运动行列中来。1982年3月,第6届批判法学年会在哈佛召开,会上昂格尔(Roberto Unger)作了《批判法学研究运动》的报告,在法学界引起极大反响。影响波及到美国之外的欧洲大陆和英国等国家和地区。
就政治或理论倾向而言,批判法学运动的主要人物大体上可分3类:①反形式主义的左派法学家,代表人物是哈佛大学教授邓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和罗伯托·昂格尔。肯尼迪的代表作是《布莱克斯顿〈释义〉一书的结构》(1978);昂格尔的代表作有《知识与政治学》(1975)、《现代社会中的法律》(1976)、《批判法学运动》(1986)和《政治学:建设性理论工作》(1987)等。②新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学家,包括莫顿·霍维茨,代表作是《美国法律的改造,1780~1870年》;马克·图什内特(Matk Tushnet),代表作《美国奴隶制法律》(1810~1860年)、《批判法学的起源和基础导论》(1986)。③不属于以上两类的左派法学家,包括罗伯特·戈登(Robert Gordon)和威廉·西蒙(William Simon)等。一般认为昂格尔是这一运动中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批判法学运动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法律女权主义从该运动中突出起来,影响日趋上升;其次以昂格尔的《政治学:建设性的社会理论工作》为标志,批判法学在坚持批判的同时,将建设性的工作开始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