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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清末在删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所制定的过渡性的刑法典。该律公布施行于宣统二年四月初七日(1910年5月15日),共30篇389条。其主要内容有:①取消旧律目。即改变了《大清律例》按六部分类的体例,删除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律目。②区别刑事与民事。即对《大清律例》中婚姻、田宅、钱债、析产、继承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以示民事与刑事有别。③改变刑罚制度。即对《大清律例》中规定的笞刑、杖刑改处罚金;对《大清律例》中规定的须到外地服刑的徒刑、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大清律例》中规定的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的死刑予以废除,确认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对《大清律例》中规定的缘坐之法与刺字之法予以取消,从而确立了罚金、徒、流、遣、死等过渡性的刑罚制度。④删除过时条文。即删除《大清律例》中“违禁下海”、“良贱相殴”以及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⑤增加新条文。即依据鸦片战争后出现的新情况,增加了毁坏铁路罪、毁坏电讯罪及私铸银圆罪等新条文。
《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由于它只是对《大清律例》加以“修改、修并、续纂、删除”,所以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首先,从立法精神而言,《大清现行刑律》同《大清律例》一样,也十分注意维护礼教纲常,仍然保留了“十恶”、“八议”等规定。其次,从立法形式而言,《大清现行刑律》同《大清律例》一样,也包括了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内容,仍然是诸法合体。《大清现行刑律》中的刑法内容,于1911年1月25日被新颁行的《大清新刑律》所取代,但其民、商法的内容一直沿用到民国初期。
拓展资料
《大中刑律统类》 《同光刑律统类》 《现行则例》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大清新刑律》 《大清律》 《大清会典》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律例》 《大清著作权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