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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iana Civil Code
简介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保留和发展民法传统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法典,是普通法世界中民法传统的集中体现和典型代表。路易斯安那曾先后是法国和西班牙殖民地,1804年法国将其卖给美国,其奥尔良地区在1812年成立路易斯安那州并入联邦。由于该州居民最初主要是法国和西班牙后裔,长期适用法国法和西班牙法,这些民法法系的传统和习惯得到保留和继承;再者在美国法律结构上各州享有很大的立法权,路易斯安那州即排斥了普通法的适用,而采用制定民法典的方式。在成立州以前,奥尔良地区立法机关已于1808年通过了一部民法典,这是最初的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即1808年民法典)。共2160条,主要依据《法国民法典》,也吸收了西班牙法的某些内容,但其未能解决好与以前有效法律的关系问题,因而未达到使法律系统化,以消除渊源多样性引起的法的混乱性和不确定性之目的。于是,1822年州议会决议委托里温斯顿(Liv-ingston)、里斯勒特(Lislat)等著名民法学家修订民法典。新法典于1824年获得议会通过,1825年生效,是为1825年民法典。它基本依据法国法学和《拿破仑民法典》制定,共3522条。南北战争后宪法的修正以及本州内政治经济生活的变化使修改民法典又成为必要。1870年州议会通过了民法典的修改稿,命名为《修正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1870年民法典是现行的民法典,其内容基本沿用1825年民法典,主要变化在于废除了有关奴隶制的全部条文,吸收了1825年以来对法典的修改和法典以外的民事立法;同时对法典条文进行重新编排,但并不影响法典体系结构。现行1870年民法典共3编,3556条。第一编人,第二编物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物的所有权的各种方法。1870年民法典属19世纪初期的民法典,适应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贯彻了古典时期的民法原则,进入20世纪以后,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的实际需要日益脱节,再加上法典本身固有的一些缺点如概念模糊不清等,使得必须继续对法典进行修改。1908年州议会任命一个修改民法典的委员会,但该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被议会否决。1948年,州议会指定路易斯安那法学会准备修改民法典的方案。经过长期的准备,路州法学会对于民法典第二编的修改草案于1976年和1977年两次由州议会通过,并分别于1977年和1978年的1月1日生效。修改工作仍在继续进行。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使得民法传统在路州延续下来,对于整个美国各州后来的法典编纂运动产生了很大影响;它作为世界上以拿破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对于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民法典的制定也起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