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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2022-09-28

简介

1982年2月18日由公安部公布试行。共7章,137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制定本细则的依据;监狱、劳改队的性质、管教工作的具体任务;管教工作应当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政策和方法;监狱、劳改队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关系。第二章,执行刑罚。第一节收押,规定监狱、劳改队收押的对象;收押犯人的法律依据;收押犯人,应进行健康检查,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拒绝收押;对犯人人身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检查后更换囚服。第二节,对死缓、无期犯的处理,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人的减刑或执行死刑的程序;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的减刑的程序。第三节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的处理,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的减刑的程序;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的假释的程序;对犯人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的处理;对犯人逃跑后又犯罪的处理。第四节,保外就医、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对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犯人的监督考察。第五节,复查、申诉、控告,规定临狱、劳改队协助法院、检察院处理错案;犯人的申诉、控告的处理。第六节,犯人死亡的处理,规定犯人死亡后的医疗鉴定;尸体的处理;犯人因公死亡对其家属的安抚、生活补助等。第七节,释放,规定释放的种类和条件;释放的程序。第八节,其他。第三章,狱政管理。第一节,管理原则,规定严格管理,科学文明管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实事求是,直接管理等原则。第二节,分管分押,规定反革命犯与普通刑事犯,累犯、惯犯与偶犯、过失犯,外籍犯、少数民族的犯人,犯人中原系县(团)级以上干部,公检法干部和统战对象等,分别编队,分管分教,区别对待。第三节,管理制度,规定犯人的义务和权利;定期分析研究和逐级汇报犯人思想情况的制度;劳改中队干部检查监房的制度;犯人的监规纪律;犯人小组长的选择和任务;犯人组成的“维护监规纪律评议小组”的组成和任务;对犯人的劳动管理等。第四节,内看守,觇定内看守员的配备和条件、任务等。第五节,戒(警)具、禁闭,规定戒具(手铐、脚镣)、警具(警绳、警笛)的种类和判发;使用戒具的条件、审批手续、时间;使用警具的条件;禁闭室的构造;使用禁闭室的条件;审批手续、禁闭期限;劳改干警业务用手枪的配发范围和使用管理等。第六节,接见、通讯、邮汇,规定犯人家属接见的次数和时间,交谈使用的语言和劳改干部的监听;组织犯人家属参观劳改场所,举行犯人家属座谈,征洵对改造工作的意见;批准确有悔改表现的犯人,回家看望或处理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情况的条件、期限;犯人与亲属通讯的内容、文字和检查;外籍犯人与家属、监护人或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的通信和接见;国内外寄给犯人邮包的处理原则;国外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给犯人的汇款的处理原则等。第七节,犯人财务和档案管理,规定犯人私人物品的登记,造册和保管;犯人现金的保管和使用;犯人档案材料的管理和使用等。第八节,狱内侦察,规定狱内侦察的方针、任务;狱内侦察人员的配备。第九节,其他,规定犯人荣誉证书、残废证件、婚姻问题、改造期问的所写稿件、著作的处理。第四章,武装警戒。规定对犯人的武装警戒,统一由武装警察部队担任;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责范围,与劳改机关的关系;监狱、劳改队的干警与武装警察部队使用武器的条件、原则;监狱、劳改队的围墙、电网、岗楼、照明灯、自动报警器的建设;通讯设备、电子监听、监规设备的安装和囚车、警车的配备等。第五章,教育改造。第一节,教育改造的任务,规定教育改造任务、目的和计划的制定。第二节。教育内容,规定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生产技术教育的内容。第三节,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规定教育的原则、方针和方法;对犯人进行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分类教育、辅助教育的形式等。第四节,入监、出监教育,规定入监、出监教育的时间、内容、方法和管理等。第五节,劳改积极分子委员会。规定劳改积极分子的条件、组成和任务。第六节,组织领导,规定教育改造工作专业队伍的建立、条件和配备;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的设立。第六章,生活卫生。第一节,生活管理,规定犯人生活管理的原则,政策精神;作息时间;零用钱和技术津贴的发给;伙食标准和管理;犯人囚服的色泽和式样,囚服、囚被、鞋袜的发放;犯人居住的面积和原则等。第二节,卫生、医疗,规定犯人医院、医务所的设置;健康检查;卫生制度等。第三节,劳保、安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和防护设施。第七章,考核奖惩。规定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犯人在改造期间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对犯人破坏行为的依法惩处。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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