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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olidarist School of Law
简介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与德国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并驾齐驱地发展起来的另一个欧洲社会法学派别,是法国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也称社会协作主义法学或社会职能法学。它的核心人物是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L. (Leon Duguit 1859~1928)、法国的法学家迪尔凯姆,E. (Emil Durkheim1858~1928)和德国的蒲尔若(Leon Victor AugusteBourgeois 1851~1925),他们都是这个学派的代表人物。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是社会法学派的一个支派,以宣扬“社会连带关系”为核心。狄骥首先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运用到法学中,从而成为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狄骥曾长期担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院长等职,并先后赴美国、阿根廷、葡萄牙、罗马尼亚、埃及等国家讲学。他教授行政法、宪法等近40年,是一个具有影响的资产阶级学者。主要著作有:《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1901年)、《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1908年)、《从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变迁》(1911年)、《公法的变迁》(1913年)、《法律和国家》(1917年)、《宪法论》(1927年第3版)等。195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由钱克新翻译的《宪法论》第一卷(法律规则和国家问题)。
狄骥的学说以资产阶级社会学家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和迪尔凯姆,E.的社会分工论为基础。狄骥一方面反对自然法学的学说,另一方面也反对分析法学的学说,提倡一种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协调社会关系的法学理论,竭力宣扬社会连带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分别从一个侧面来运用孔德理论。具体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学侧重于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一般的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则侧重于孔德的社会学。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重要理论特征之一,恰恰就在于他把孔德的实证哲学和社会学两方面结合起来,运用到法律的研究上面。他以社会为前提和归宿,但又重视法律规范的作用。所以,在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中,可以明显地发现其法律实证主义的倾向。
狄骥的主要著作都是在本世纪最初十几年中问世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变化是狄骥思考的主要对象。狄骥相信,19世纪所流行的个人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政治法律学说已经过时,无法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状况。因此,他力图以所观察到的新的“社会事实”为依据,建立一个全新的法学体系。狄骥把孔德的实证主义作为他的方法论原则。他认为,法学理论必须以感觉所观察到的“社会事实”为依据。任何未经观察所证实的东西,都是形而上学的“先验的”概念,不能作为法学理论的基础。什么是狄骥所观察到的“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呢?这就是所谓“社会连带关系”。根据狄骥的观点,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实现社会连带。这是狄骥法律理论中的核心观念。他认为,社会连带的事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上是不可能有争议的。社会连带关系不是道德义务,而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事实,即人们必须生活在社会中,必须具有社会连带关系。这种关系包括:(1)同求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共同的需要,只能通过共同生活来满足这种需要;(2)分工的连带关系,即人们有不同的能力和需要,必须通过相互交换服务以满足这种需要。他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社会规范的基础。社会规范分三种,即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其中法律规范是最高的,违反这种规范就要遭到群众自发要求的、有组织的强力制裁。这种规范的整体就是客观法。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是实在法。狄骥认为,这种客观法直接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他们本身就具有拘束力。实在法只有在以客观法为基础,或作为客观法的陈述的场合,它才有拘束力。因此,客观法比实在法更高级,它是实在法得以有拘束力和成为真正法律的条件。立法者并不能任意创立法律,他们的任务仅仅是确认和表达已存在于社会事实和群众意识中的客观法而已。
狄骥像传统的自然法学派一样,为实在法提出了一个最高原则和标准,只不过他用“客观法”取代了传统自然法的位置而已。他的所谓客观法实际上是具有社会学内容的自然法。因此,有些西方学者把狄骥归于“复兴自然法学派”的行列,称他的法学理论是“带有强烈社会学色彩的自然法学说”(博登海默:《法理学》,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版,第147页)。不过狄骥本人却明确地站在与传统自然法学派对立的立场上。在他看来,传统的自然法是一种先验的原则,是形而上学和宗教信仰的对象,没有任何科学性。狄骥喜欢自称为“社会法学家”。他认为,他的“客观法”源于社会事实,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是具有个人自觉意识的群众对社会规律的认同。因此,它不同于作为人类永恒理性的发现和人性要求的自然法。这种客观法既然存在于社会事实之中,它的内容依赖于不同社会的特殊条件,并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它也不是绝对永恒的和普遍有效的最高法律规则。虽然狄骥的客观法同自然法一样,并不是“实证”的科学理论。但应该看到,狄骥的客观法理论一方面坚决反对“国家主义”的法律学说,反对把法等同于国家的命令;另一方面,也与个人主义的“把客观法建立在主观权利之上”的思想相对立。他把西方思想史上传统的自然法从空中拉到地上。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时代,他要求从变化了的社会事实出发制定法律,抛弃永恒不变的法律规则的幻想,从而为20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社会化”提供了理论根据。
狄骥否认任何自然的、不可分割的个人权利。他的目的是用一个只承认法律义务的制度来替代传统的法律权利的制度。狄骥指出,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一定的任务要执行,而他完成这种任务的义务则可以通过法律来强制执行。根据这种理论,每个人可拥有的惟一权利便是永远履行其义务的权利。狄骥甚至否认任何国家权利的绝对思想,建议剥夺公法理论曾赋予国家及其机构的所有主权权利和其他主权属性。狄骥宣布他的国家学说的宗旨在于为“国家受法的限制这个学说奠定坚固的基础”(《宪法论》第1卷第39页)。他相信,要把公法建立在坚固的基础上并对国家权力带来一种真正法律限制的惟一方法,就是要排斥主权和权利概念。狄骥指出,主权概念是表示主权者的命令权利,即制定一些不附带条件的命令的权利,一种只能自行决定的意志的权利。狄骥认为,首先,在一定社会集团内部,一部分人能合法地把一种强制的权利强加给其他人身上,这仅仅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并不等于说统治者因此就有了强制被统治者服从的权利,主权理论把公共权力作为统治者所享有的“主观权利”,这是无法为实证科学所证实的形而上学的虚构。其次,即使人们承认公共权力为一种“主观权利”,也无法说明它的起源和主体。狄骥认为,主权神授理论明显离开了科学,已被人们普遍抛弃了。但是,把主权的起源解释为人民集体所授予的理论也并不比主权神授理论更合乎科学。狄骥否认人民集体会形成一个人格,也不承认人类集体的意志高于个人意志。
狄骥提出用“公务观念”代替“主权观念”。他指出,国家实际上就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人,是在统治者领导和监督之下共同工作的一种“个人团体”或“劳动集团”。它和社会团体一样,履行由社会分工赋予的特定职责,即警察和司法的职责,其任务就是实现法。在今天,它包括救济、劳动保护、文化教育、发展财富、保护经济等内容。统治者强迫被统治者服从的强制权力也只有符合客观法才是合法的。客观法是统治者行使公共权力的惟一依据。统治者像公民一样,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他们的活动应当局限于执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组织和维持公共事业。政府官员的义务是保证公共事业得以连续不断地发展。
除了以公务观念代替主权观念以外,狄骥国家学说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工团主义理论。这种工团主义理论是社会连带关系理论的直接引申。狄骥认为,工团主义运动蓬勃兴起,是20世纪初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社会事业,它将给社会带来深刻变革。工团主义是“社会整体化”的运动,是实现阶级调和的一种形式。它是和平、团结和极为人道的运动。狄骥主张使工团不仅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而且也成为政治组织的因素。他要求重新调整国家组织和法律机构,给各种工团以适当的地位。狄骥认为,工团主义是与个人主义对立的,但并没有否定个人。在他看来,没有组织的个人容易受专制国家的压迫,个人组织成工团,乃是防止专制国家肆虐的屏障。但是,法西斯主义所搞的“工团国家”或“组合国家”是对狄骥理论的极大讽刺。狄骥在否定个人主义的同时,走向了整体主义,并为专制主义打开了大门。这是他工团主义的逻辑结论,也是他整个学说体系的逻辑结论。
狄骥的国际法理论是他的社会连带关系学说在国际法领域运用的结果。他认为,国际法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个人,国际法同样是以不同集团成员之间的连带关系为基础的。他认为,当群众在思想上了解到,为了国际连带关系和公平的迫切需要,必须有这种规则的制裁,并且认识到,如果这些规则被违反,就会受到强加制止的时候,道德和经济的规则才变成了法律规则。就是这种观念,而且也只是这种观念才是国与国之间的规则的基础。不论是统治者或被统治者的自觉意识,都要通过它的表示来给予一种国际规范以法律的性质,因为人们在思想上已深刻地树立了这样的观念,即认为当两个不同的国家集团的统治者之间缔结一种协约的时候,如果对违反这一种协约条款的人不加惩罚的话,那就不仅危害国际的连带关系,而且同时也违反公平的感觉。为了这种原因才形成了法律规则的概念,根据这种概念,一切国际间的公约对缔结公约的统治者来说,都是强制性的。狄骥在谈到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时说,国际公法是适用在各国相互关系上的全部法律规则。不过他一再强调说,国际公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认为国际公法同保护各国主权是互相排斥的。他一再声称,国家主权既不能以神权来加以说明,也不能用人的意志来解释,因为前者是超自然的信仰,后者是没有被证明的假设,要断然排斥国家的人格和主权的陈腐观念。这种陈腐观念过去一直是而且将来也永远是国内的一种暴虐行动和独裁行动的根源,也是对外的一种侵略和征服政策的根源。“主权观念”,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必须加以排斥,而代之以“公务概念”。狄骥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的国际法理论的核心否定国家主权学说,从而为帝国主义推行侵略扩张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社会连带的事实在狄骥的“法律规则”中变成了一个规范性原则。该法律规则要求每个人都要为实现连带做贡献。这种法律规则已远离了法律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他的理论实质上是形而上学的,而且从社会化的形式来看,应当被划为自然法理论中的一种特殊观点。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中心思想是宣扬“阶级调和”和“阶级合作”。这套理论很难自圆其说。狄骥的“客观法”理论完全歪曲了法的起源和本质。但必须指出,尽管狄骥一再强调实在法必须符合客观法,但丝毫没有忽视或贬低现行法;恰恰相反,他是相当重视现行法的。狄骥的本意在于强调资产阶级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符合客观法的,是合乎正义的,人们必须严格遵守。作为一个学派,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兴起扩大了社会法学派的阵营,给社会法学增添了新的色彩。
拓展资料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 社会不公平 社会不公正 社会多元化 社会发展成果 社会发展方式 社会发展过程 社会发展机制 社会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