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美国法律协会主持制定的示范性刑事法律文件。1953年开始起草,前后易稿十几次,1962年正式公布,旨在改变美国联邦和各州刑法繁杂、分散和混乱状况,推动法典化进程。由四部分组成,并附有详细注解。第一部分总则,共7章,规定有关刑法效力、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合法辩护、法人犯罪、共同犯罪、未完成罪、判决方法和判决标准等;第二部分分则,共16章,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第三部分处遇与矫正,共6章,规定罚金与监禁的执行问题;第四部分矫正机关,共5章,规定了监狱、假释、缓刑等管理机构。该法典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轻微罪和违法行为四级,其中包括50个重罪,70个轻罪,17个轻微罪和7个违法行为。重罪本身又分为三级,一、二级重罪做了明确规定,未表明的属于三级。法典规定的判决方法包括死刑、监禁、保护观察、罚金、缓予适用、没收财产、中止或取消执照等。监禁刑又包括普通监禁和加重监禁。在刑罚适用方面法典确定了两个原则:禁止法外之刑和陪审团判决,该法典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有很高的学术及示范意义。在其公布以后,美国许多州以其为范本重订或修改本州刑法,程度不同地接受它所提供的体系、结构、原则、方法及一些具体规范,促进了各州刑法的系统性与一致性,产生了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