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legel positivism
简介
又称“实证主义法学”。泛指以实证主义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学。实证主义的创始人是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19世纪后半叶起,实证主义开始渗透到法律科学领域。法律实证主义反对法学中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否认法学的任务是寻求法律的终极原理,抨击那些试图超越现行法律制度去阐述法学理论的法学家。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的价值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围之外,将法理学的任务限制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他们严格区分“应该是这样的法”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主张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同时,他们也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与“法律的实际效果”。前者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而正义只是合法性,即服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
法律实证主义本身包括法学的多种实证主义方法。①分析实证主义。此种法学注重对法律制度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抽象出法律的基本概念、观念和特点,通过比较的方式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这是最严格意义的法律实证主义方法。②社会实证主义。此种法学注重对各种影响实在法制定的社会力量加以研究和描述,分析导致制定这些法律规则的各种社会因素。③历史实证。此种法学试图通过对法律史的分析,找到现行法存在的根据。法律与一个民族特性和习惯紧密相联。法律随着民族特性的产生、成长和消亡而产生、成长和消亡。
一般而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被认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突出表现。有时称为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此法学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所首创,其他代表有梅克尔和贝格博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有霍菲尔德、凯尔逊、哈特、拉兹和麦考密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