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
legsbar-barorum
简介
又名“民众法典”(popu-lar codes)。日耳曼各部族在移居西罗马领土并建立王国后主要以原有习惯为基础相继完成的法律汇编的总称。因罗马人把包括日耳曼人在内的分布在帝国东北面的外族部落称为“蛮族”而得名。各法典原稿中的具体名称并不一致,有法(legs)、公约(pecl)和告示(一译“敕令”,edictum)等称谓。是日耳曼法成文化的重大成果,体现了古代日耳曼法(原来意义上的日耳曼法)的原则和制度,也反映了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5~9世纪)社会的经济政治情况,不但是研究古代日耳曼法的基本依据,也是研究西欧一般历史的重要资料。主要有: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Lex Eurich),勃艮第王国的《耿多巴德法典》(Lex Gundobada),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Lex Ripuaria),伦巴德王国的《罗特里法典》(Lex Rothari),德意志的《萨克森法典》(Lex Saxonum)、《佛里西安法典》(LexFrisionum)、《阿勒曼尼法典》(Pactus Alamanuorum)和《巴伐利亚法典》(Pactus Bavaria)、不列颠的《埃塞伯特法典》(Athelbert Code)、《伊尼法典》(Ina Code)、《阿尔弗烈德法典》(Alfred Code)和《卡纽特法典》(CoutCode)、斯堪的那维亚的《裘特法典》(Jyaske Code)等。这些法典的编纂,使5~9世纪的西欧成为法制史上制定成文法典较多的时期之一。
编纂原因 ①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后,部族的社会经济生活有了很大变化,私有制进一步确立,贫富分化加剧,人们的价值观念随之改变,因而许多传统制度(如违法行为赎罪金的确定等)需要修改,各种关系需要调整。政治上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同被征服的罗马臣民的关系,等等。②各部族改奉基督教以后需要使传统习惯同教义教规协调起来。③受到罗马的法典编纂传统的影响。
编纂概况 法典的编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王国政府主动进行的,前期编纂的法典均属这一类,如《尤列克法典》、《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罗特里法典》等。另一种是在查理大帝 (768~814)时期按他的命令编纂的。802年查理大帝在一次会议上提出所有部族的习惯法均应成文化,命令还没有编纂法典的部族应进行编纂,已经编纂的应进行修订。8~9世纪以后完成的就属这一类,如《萨克森法典》的第二部分 (Lex Fracorum) 等。最早编纂的一部是《尤列克法典》 (5世纪后半期),其次是《撒利克法典》(486~496期间),最晚的是斯堪的那维亚各国的法典,如 《裘特法典》是13世纪中期才完成的。根据编纂法典的各部族之间关系的疏密,以及这些法典的相互影响的程度,《大陆法制史概况》 (A GeneralSurvey,Continental Legal history) 一书将它们划分为四个分支: 哥特分支,包括《尤列克法典》、《耿多巴德法典》等; 萨克森分支,包括《萨克森法典》、《佛里西安法典》等; 撒宾分支,包括《阿勒曼尼法典》、《巴伐利亚法典》等; 法兰克分支,包括《撒利克法典》、《里普利安法典》等。
编纂方法 首先由熟悉习惯法,通晓诉讼程序的部族显贵搜集和整理各种惯例。《撒利克法典》序言中记载着四个推选出来的“智者”在同地方长老商讨之后,搜集处理各种案件所根据的习惯法规则的经过;伦巴德国王罗特里在编纂法典时曾向长老们请教;查理大帝为了制定《佛里西安法典》,也曾委派了两名“智者”,然后将搜集起来的资料,由国王委托若干名既能书写拉丁文又懂部族方言的基督教僧侣或罗马法学家进行编纂,并译成拉丁文。由于民众大会还程度不同地保存着立法职能,法典一般都须经过民众大会通过,只是参与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法典不是一次完成,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增补完成的。
法典在结构形式上的特点 日耳曼人建国的主流地区(西南欧)诸法典都是用拉丁文写成,只有不列颠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和斯堪的那维亚各国的法典用本国的文字书写。某些法典开头特别写上“互相同意遵守”的习惯用语,反映了当时把成文法看成“公约”或“契约”的观念。有的法典有序言,如《里普利安法典》等;有的法典还有注释,如《撒利克法典》等;有的法典把习惯法划分为全部族适用的普通规则和各地区适用的特别规则两部分。法典的修订增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时间先后把增补部分加入法典中,如《伦巴德法典》,这种形式可以反映出法典的发展过程;另一种是把新规则插入适当标题下的旧条文中,如《耿多巴德法典》,这种形式反映不出法典的发展过程。法典一般是习惯法的记载,但个别也有某些非习惯法的内容,如《阿勒曼民法典》第一部分包括教会法。各法典之间互有影响,这是同一地区先后出现许多法律汇编所不可避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