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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金熙宗(1135~1149年在位)时期成文法典。金熙宗皇统年间(1141~1149)诏谕朝中儒臣编撰法典,据《金史·刑法志》记载:熙宗诏谕参与编撰法典的各位大臣,“以本朝(金代)旧制”为基础,兼采隋朝和唐朝的法律制度,再参照辽代和宋朝的法律制度,“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可见该法典主要是采摘和仿效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内容,尤其侧重于以宋律为模式而修成。不过由于金代统治者为体现其少数民族特殊的意愿,也规定了不同于唐宋法律的条文。如规定:“殴妻至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等。正因为有此等殊异之处,故《金国志》和《熙宗纪年》都认为,在该《皇统制》颁布后,金廷于皇统五年(公元1145年)又有一部能够充分体现其特殊要求的《皇统新制》千余条颁行天下。不过上述法律条文,传至金世宗(1161~1189)当朝时又被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