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简称。“犯罪完成形态”的对称。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在犯罪完成前的不同阶段停止下来的状态。因犯罪停止阶段的不同和行为人停止犯罪的主观原因的相异,犯罪未完成形态中又有犯罪的预备形态、犯罪的未遂形态和犯罪的中止形态之分。中国刑法理论认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但是,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完成形态的构成要件相比,在具体要件的内容上有所不同。对未完成犯罪而停止下来的犯罪情况,不能以犯罪完成形态的构成模式去要求和衡量,而应以各种未完成形态的构成模式来要求和衡量。未完成形态不可能也不需要具备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和要素。对于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现代各国的规定方式不尽相同。如有的采取单纯的概括规定,即仅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处罚未完成形态犯及其处罚的一般原则;有的采用概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刑法总则中载明处罚未完成形态犯要以分则条文中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再在刑法分则某些条文中设立处罚未完成形态犯的特别规定。中国现行刑法对未完成形态犯负刑事责任的范围采用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仅在刑法总则中设立有处罚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及其处罚原则的条款。从主客观统一上看,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程度较完成形态犯要相对轻一些;各种未完成形态犯相比,彼此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程度也有所不同。因而在处罚原则上,未完成形态犯与完成形态犯相比,以及各种未完成形态犯彼此相比,都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