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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2022-09-22

简介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九 条。内容有:(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 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 工作年限。(2)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 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 年限。(3)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参加下列 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在中国共产党的 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 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 间,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 为掩护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在中国工农红军 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 的时间;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后的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 政权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 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 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 业单位工作的时间。(4)工作人员被抽调参加各种干部学 校、训练班学习的时间,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 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都可以 计算为工作年限。(5)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后参加工作 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6)起义人 员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曾 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 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7)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 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8)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 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 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 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9)工作人员 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 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 月或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务 院发出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 通知》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被正式录用 以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 计算为工作年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某种原因被扣 押或者被开除,经过审查定案,未受刑事处分而恢复工作 或者免于开除处分而恢复工作的,他们被扣押或者被开 除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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