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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Constitutions of United States
简介
美国各州用以规范本州政府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以及保护本州公民权利自由等基本问题的根本大法。美国实行双重宪政体制,联邦宪法区分了联邦权力和州权力,州宪法在本州范围内具有除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外的最高权威。大多数州不只有一部宪法,至今,各州共颁布了大约150部宪法。修宪运动成为美国联邦主义试验的一贯主题,反映了美国全国及各州社会各方面的变迁和政治集团势力的消长。各州制宪、修宪各有独到之处,又互相借鉴,构成在一幅丰富多彩的宪政图景。但它们都是美国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产物,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如权力分立与制衡、人民主权与政府权力有限论、用人权法案保障公民权利等。
独立战争爆发以后,各殖民地纷纷制定宪法,宣布独立成为共和州。独立战争期间的州宪一般以原特许状为基础,但从制宪方式、宪法结构特别是宪法内容与原则上都充满革命因素,逐渐以特别选举的制宪会议代替现存的立法机关起草宪法,以革命的宪政思想指导制宪,将成文宪法视为人民之间和人民与政府之间规定权利义务、保障不可剥夺权利的契约,又是北美团结的象征。早期州宪充分体现立法至上原则,规定了权限很大的两院制立法机关,由其选举软弱的、任期很短的州长,选民和政府官员都要求财产资格,但都有保障公民权利的人权法案。早期州宪为《邦联条例》、联邦宪法和人权法案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和基础,联邦宪法的制定又为以后的州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模式。
进入19世纪后,美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促成州宪不断变革。表现在: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下降,州长权力上升,司法机关有了司法审查权,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和制衡形成一种不断调整的平衡状态;取消选举权财产资格,重新划分选区,以及在人民党(pop-ulists)的推动下通过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等新型宪政机制向更广泛的选民提供更大的参政机会,代表了州宪民主化程度的提高。但另一方面,南方各州对黑人权利的限制、否定代表了一股保守、反动的趋势。州宪在19世纪形式上也越来越冗长,规定了许多本应是行政法规的内容,无形中降低了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步主义运动在修宪运动中起了重大作用,成功地促成了一些州的修宪,它们规定了竞选经费、政府运作、用选民直接投票预选代替政党代表大会预选、通过非政党性选举方式选任法官等。1921年,全国城市联盟(National Municipal League)起草了《模范州宪》,为各州修宪提供基本的模式。20世纪50、60年代以来,各州在一些强有力的组织批评和推动下,又进行了修宪,使州宪逐渐接近《模范州宪》的模式,更加简洁、精炼,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并且重新关注人权问题,对人权提供了比联邦宪法更广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