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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乱罪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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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清末至民国时期刑法规定的意图颠覆政府的罪名。清末的《大清新刑律》最先确立内乱罪。它规定“意图颠覆政府,僭窃土地及其他紊乱国宪而起暴动者,为内乱罪”。修订法律馆在解释内乱罪时指出:“内乱罪即现行刑律十恶之谋反是也”,“旧律以谋反为危及社稷,本案改为内乱,因其事不仅谋危社稷一项,凡关于国权、国土、国宪,滥用暴力,冀谋变更者均是,故范围较前加广”。其后,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沿用《大清新刑律》关于内乱罪的规定。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则在内乱罪中加入“破坏国体”一语,而全面规定“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为内乱罪。《大清新刑律》、《暂行新刑律》和《中华民国刑法》对内乱罪处刑很重,一般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较长时期的有期徒刑,以镇压人民的革命斗争。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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