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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

2022-10-01

简介

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出生于犹太家庭,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年至1940年任律师并兼任牛津大学新学院哲学指导教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服役。1952年主持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担任教授,直到1969年辞职。主要法律著作有《法的概念》(1961年)、《法、自由和道德》(1963年)、《法中因果关系》(1959年)、《惩罚与责任》 (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文选》 (1983年)。其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吸收了现代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方法作为其学说的思想基础。主要理论体现在法学方法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命题、法的规则模式论等学说中。主张把语义分析哲学引入法学研究,以改善法理学的方法,认识法律概念使用的环境和具体条件,从而确定它们的意义。法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可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力的规则,后者又分为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以上规则结合起来构在法律制度的核心。他的学说有向自然法靠近的特点,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些如禁止杀人等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需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原则。至于在法与道德关系的问题上,他坚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传统,认为应分清“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是战后西方法学三次大论战的主角,他的学说对现代西方法哲学具有重大影响。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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