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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Code of Holland
简介
荷兰王国自己制定、颁行的民法典。拿破仑帝国时期,荷兰处于法国的统治之下,被迫实行《法国民法典》。1814年拿破仑帝国崩溃和荷兰王国成立后,《法国民法典》仍延用下来,直到1838年10月1日才被本国民法典所代替。同时生效的还有荷兰的《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法院组织法》。《荷兰民法典》用荷兰文写成,1886年又公布了法文译本。它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大部分内容是后者的翻版。它由四篇构成:人、物、债和证据与时效,显然是采用《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但在对待习惯的态度上却和法国不同,依1829年先于民法典公布的《法律适用通则》(Wet Algemene Bepalimgen),除法律有规定外,不能引用习惯;而在法国,按1804年3月21日的法律,习惯在民法典没有规定的问题上仍然有效。《荷兰民法典》颁布后,已经过多次修订,如1905年关于儿童保护、1907年关于雇佣合同、1956年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修改等,但仍保留着其原有结构。1947年立法机关开始编纂《新民法典》,并决定把商法并入民法典,因此,体系结构将有较大变动。
拓展资料
《国际刑法典草案》 《美国法典补编》 《自然法典》 《黑人法典》 《国际法典》 《公有法典》 《黑色法典》 《刑法典》 《犹太法典》 《法国劳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