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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律

2022-09-24

简介

南北朝时期北周(又称“后周”)法令的总称。北周初年沿用西魏“大统式”。武帝时命越肃等撰定法律,保定三年(公元563年)颁行,称为“大律”共25篇,即刑名、法例、祀享(《唐六典》作“祠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 市��、 斗竞、 劫盗、 贼叛、 毁亡、 违制、 关津 (《唐六典》作 “关市”),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即 “请赇”、告言 ( 《唐六典》) 作 “告劾”)、逃亡、系讯、断狱,共1,537条。五刑各分五等,共25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又、内乱之罪。北周律虽承北魏律,但模仿《周礼》,杂采魏晋,篇章条目繁多,“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 《隋书·刑法志》)。北周除“大律”外,武帝建德六年 (公元577年)十一月曾颁引《刑书要制》,宣帝时又在该书的基础上加以增补,成《刑经圣制》,称“法经”。上述法典原文已失传。

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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