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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近代形成的国与国之间不平等的司法管辖制度,是殖民国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获取的特权,或称治外法权。是半殖民地国家司法独立权丧失的标志。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是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公民在另一国家属地犯罪,量刑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而不是所在国的法律。以此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中国是受领事裁判权制度危害最深的国家。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1858年中俄《天津条约》先后规定了英、美、俄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此后,德、法、日、意等20余国也在中国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中国司法独立与主权受到严重损害。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大致有四:①当发生中国人与享有此项权利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依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所属国的驻华领事或法院依被告国的法律进行审理。②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同一国家国民发生纠纷,由所属国领事法庭依本国法律审理。③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案件,依两国间有关协议和法律解决。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和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国民之间的案件,如前者为被告,由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由中国法院审理。领事裁判权自1843年确立后,经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持续了一百余年,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被完全废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