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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唐代司法用语。唐代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下诏敕,任命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官员,临时组成特别法庭负责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据《通典·职官典·御史台》侍御史条:“其事大者,则诏下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按之,亦此为‘三司推事’。”中央的重大诏狱,由三司长官或副长官,即刑部尚书或侍郎、御史大夫或中丞、大理寺卿或少卿组成,亲自按问,称为“大三司使”;涉及地方州县官员的诏狱,则由刑部郎中或员外郎,侍御史或监察御史,大理司直或评事充三司使,前往推讯。唐代这种由三大司法机关联合审判诏狱的制度,成为明、清“三法司”的前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