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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党

2022-09-27

简介

指明、清律关于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奸党”专条。明代之前,历代律文中均未设。明太祖鉴于历代,特别是唐、宋两代臣下结党、皇权旁落的教训,于洪武 (1368—1398) 年间多次颁布禁止宦官干政和大臣朋党诏令,并在《大明律》 中创设了奸党专条,对违反者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明律奸党条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除奸党本条外,明律吏律职制门下的一些条款也有惩治奸党的规定。如“交结近侍官员”条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为了防止大臣私人荐引,结党营私,“大臣专擅选官”条规定:“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清律仿照明律,设立了奸党专条,内容与明律同。此外,清代统治者也颁行了大量例、令,严禁宦官专权和大臣朋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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