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1974年12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全文由决议案和《侵略定义》(共8条)组成。侵略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但是究竟什么是侵略,各国众说纷纭。1933年2月6 日,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苏联代表曾向总务委员会提出了侵略定义草案。同年7月,苏联与阿富汗等12个国家分别签订了三个《侵略定义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又在1950年1 1月召开的联合国大会第五届会议上提出对侵略一词作出定义的建议。1953年、1956年、1967年联合国大会曾三次设立侵略定义问题特别委员会。第三个特别委员会经过七届会议的讨论,拟定了《侵略定义》的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形成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该决议认为。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最危险的形式,特别是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存在的情况下,充满着可能发生世界冲突及其一切惨重后果的威胁,因此在现阶段订立侵略定义,是非常必要的。侵略定义的订立可对潜在的侵略者发生威慑作用,同时可以简化对侵略行为的认定,促进制止措施的执行,并且便利于对受害者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及对他们的援助。尽管侵略行为是否已经发生的问题,必须按照每一个别案件的全部情况来确定,但是制订若干基本原则,作为这种认定的指导,仍然是必要的。按照该决议,“侵略”的定义是:“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略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该决议列举了构成侵略的七种行为(参见侵略罪),但是声明侵略行为并不局限于所列七种。安全理事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断定某些其他行为也构成侵略行为。该决议明确规定: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辩护;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同时,该决议也特别声明,侵略的定义绝不妨碍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里所述被强力剥夺了渊源于联合国宪章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人民特别是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态的外国统治下的人民取得这些权利,亦不妨碍这些人民按照宪章的各项原则和上述宣言的规定,为此目的而进行斗争并寻求和接受支援的权利。
拓展资料
《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经济侵略下之中国》 《决议和革命》 《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 《中美抵抗侵略互助协定》 《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 《美苏关于防止核战争的协定》 《中美关于经济援助之协定》 《意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