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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sachusetts Body of Liberties
简介
1641年马萨诸塞大会议通过的基本法规,是清教徒传统信仰和限制地方行政司法长官权力的政治斗争的产物。典则大部分篇幅列举了教士的权利和责任;并以圣经为权威规定了12项死罪;在法律程序上规定了40余项自由权利,以保证公正审判,如保释、陪审制、迅速审判、反对自我证罪、被告不能因一罪受两次审判、禁止不人道和野蛮的惩罚等;还规定了言论、迁徙等自由以及妇女、儿童和佣人的权利。典则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在某些方面也偏离了普通法。它过于宽泛、不具体,对地方行政司法长官仍赋予了过多的权力。1648年被《马萨诸塞一般法律和自由》取代。
拓展资料
《自由》 《自由法》 《信息自由法》 《萨莉与自由》 《自由中国》 《自由报》 《自由选择》 《还我自由》 《自由城》 《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