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百科

梁悦复仇杀人案

2022-09-27

简介

唐宪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报父仇,杀死秦杲,然后到县衙投案。依唐律:故意杀人者死。子报父仇而杀人,于法不容,于情可悯。因而法律有意不对此种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复仇杀人历来是有争议的问题,是依法治罪,还是特加宽免,各朝处置不同。唐太宗、高宗朝倾向于宽宥,一般处理为免死配流,玄宗则倾向于依法治罪。当时有张瑝、张琇兄弟虽年少而手刃杀父仇人,玄宗和宰相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若对复仇杀人不依法惩处,则有亲仇者都起而效之,则循环往复,永无穷尽,社会便不得安宁,最终判处张氏兄弟死刑。梁悦复仇案发生后,朝野也是议论纷纷,故宪宗下敕说:“复仇,据《礼》则义不同天(《礼记》说:“父子仇不与共戴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尚书省),集议闻奏。”于是大臣之间互相论辩,如同以前一样分为依法与据礼、惩办与宽免两种意见。职方员外郎(正六品上)韩愈特上《复仇状》,专门论述了处理复仇杀人案件的原则。他从儒家经典、《春秋》、《礼记》、《周官》及诸子经史中有关亲子复仇的记载里“未有非而罪之者”的情况出发,认为对复仇行为,法律中无条文,不是定律者的疏漏,而是有意不载于律。因为若法律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违先王之道,许复仇则擅杀行为会纷纷出现,社会将陷入混乱。因此先贤在儒家经典中阐述了赞同的意见,而法律有意回避这个问题。其目的在于,遇有复仇杀人案,司法之官可以依法定罪,而了解儒家经典的人,亦可以引经据典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两相争论辩,自明如何处置。韩愈提出:最好的办法是把法与礼统一起来,于是建议都省集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兼顾礼、法两个方面,选择最相宜的处理办法,以使经与律、礼与法均不失其宗旨。经过群臣的充分讨论后,宪宗采纳了韩愈等人的意见,决定对梁悦加以宽免。于是下敕说:“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殉节,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减死,宜决杖一百,配流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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